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39號
債 權 人 黃清福
債 務 人 硒寶國際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勝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硒寶國際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硒寶國際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最新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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