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鍾瑞光
債 務 人 劉靜茹
債 務 人 黃豐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壹萬零柒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