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秀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榮德、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91,924 元,應繳裁判費
為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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