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74號
KSDV,101,訴,674,201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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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黃心漪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洪睿澤(原名洪士傑)
      洪慶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
9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
定於102 年5 月22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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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