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告 黃心漪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洪睿澤(原名洪士傑)
洪慶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
9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
定於102 年5 月22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