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810號
TPDV,90,重訴,1810,200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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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麟三
  送達代收人 張振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捌萬零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柒萬
   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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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