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20號
上 訴 人 林明琴
林連慶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陳美月
被 上訴人 曹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 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於102 年3 月27日合法送達予 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 查詢簡答表暨附件、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 卷可稽,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