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43號
上 訴 人 蔡添發
林義展
林怡菁
司文左
楊花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19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43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3,629 元【計算式:
24,313×(39+28+31+35 )=3,233,629 】,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9,614元,扣除已繳納之1,500 元,尚應補繳48,114元
。
二、上訴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