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170號
KSDV,101,訴,1170,2013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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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許耀升
      郭貞子
被上訴人  高雄市私立優佳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胡亞飛
被上訴人  郭秀勤
上列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665 元。惟查,上訴人上訴範圍,其中有關財產權部分為10
2,2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非財產權部分(即登報
道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165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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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