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 告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趙永全 訴訟代理人 傳俊超 吳俊澤 黃仕翰律師被 告 首長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幼瀾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謝以涵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位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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