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原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被 告 鼎勝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被 告 恭鼎工程有限公司前列鼎勝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恭鼎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怡華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5 月21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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