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 得惠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惠芬
被上訴人即 陳建男即兆順工程行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
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62,505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6,
6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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