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11號
KSDV,101,建,111,2013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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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貞即大瀚企業社吳嫈琦即大森傢俱行
梁雅利即好佳貨家電影音生活館晉齊國際有限公司、大頭工程
企業有限公司、陳令雄即申昌玻璃行李進雄即昱雄企業行因民
國101 年度建字第111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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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