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志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貞即大瀚企業社、吳嫈琦即大森傢俱行、梁雅利即好佳貨家電影音生活館、晉齊國際有限公司、大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陳令雄即申昌玻璃行、李進雄即昱雄企業行因民國101 年度建字第111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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