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72號
KSDV,101,司執消債更,72,201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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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淑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債務人與前配偶離婚,租屋居住(原所領取之租屋補助金逾 102年度已遭取消),尚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黃○臻(民 國84年10月生)。再查,債務人任職於寶鴻塑膠工業公司, 每月平均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後約新台幣(下同)19020元, 無年終獎金,另其女目前所領取之兒少補助金每月2000元僅 得領取至其年滿18歲(102年10月以後即無),以上有戶籍 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01年至102年薪資單、在職證 明書、薪資帳戶存摺明細、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年1月 28日函、債務人陳報狀、債務人102年1月3日到院言詞陳述 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2000元(第二階段提高為6000元)。經本院審酌下 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 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 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 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 ,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於高雄市租屋居住,房租每月5000元(租屋補助 金已遭取消),另其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共約為7900元 (含水、電、瓦斯、伙食、交通、電信、雜費),遠低於 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9140 元(無房屋支出),係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須扶養一名尚就讀高中之未成年子女,每月 生活費約8000元,與前配偶平均分擔,每月負擔4000元, 核與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9140元,係 屬相當。債務人另自陳此部分支出之扶養費4000元,待其 女成年(104年10月)以後,將用以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2000元(第二階段提高為6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 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 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第一期金額│第二期金額│
├──────────┼──────┼─────┼─────┼─────┤
│台灣銀行(鳳山分行)│ 127608 │ 11.66% │ 233 │ 700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6183 │ 0.57% │ 12 │ 34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99346 │ 9.08% │ 182 │ 545 │
├──────────┼──────┼─────┼─────┼─────┤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150456 │ 13.75% │ 275 │ 825 │
├──────────┼──────┼─────┼─────┼─────┤
│新光商業銀行 │ 94319 │ 8.62% │ 172 │ 517 │
├──────────┼──────┼─────┼─────┼─────┤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 │ 50900 │ 4.65% │ 93 │ 279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332822 │ 30.42% │ 608 │ 1825 │
├──────────┼──────┼─────┼─────┼─────┤
│良京實業公司 │ 74499 │ 6.81% │ 136 │ 409 │
├──────────┼──────┼─────┼─────┼─────┤
│萬榮行銷公司 │ 158035 │ 14.44% │ 289 │ 866 │
├──────────┼──────┼─────┼─────┼─────┤
│債權總額 │ 1,094,168 │每期金額 │ 2,000 │ 6,000 │
├──────────┴──────┴─────┴─────┴─────┤
│補充說明: │
│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4年9月(約27期) │
│ 第二階段:自104年10月至72期履行期滿(約45期)。 │
│ (以102年7月開始還款試算,還款成數約29.6%)。 │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 │
│ 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及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 │
│ 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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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