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榮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未婚,租屋居住。再查,債務人原為無 固定雇主之粗工,自101年11月起任職於正皓食品有限公司 ,依據102年年度最新薪資單顯示,扣除勞健保費後,債務 人每月實際可支配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0334元,以上有 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租賃契約書、正皓食 品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611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共約為11
890元,核較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標準111890元相當,係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611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 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良京實業公司 │ 352425 │ 4.85% │ 296 │
├──────────┼──────┼─────┼──────┤
│立新資產管理公司 │ 0000000 │ 26.80% │ 1637 │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164521 │ 2.26% │ 138 │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220498 │ 3.03% │ 185 │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308870 │ 4.25% │ 260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520273 │ 7.16% │ 437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17.64% │ 1078 │
├──────────┼──────┼─────┼──────┤
│大眾商業銀行 │ 296587 │ 4.08% │ 249 │
├──────────┼──────┼─────┼──────┤
│永豐商業銀行 │ 366913 │ 5.05% │ 309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377803 │ 5.20% │ 318 │
├──────────┼──────┼─────┼──────┤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 253169 │ 3.48% │ 213 │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51343 │ 0.71% │ 43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450867 │ 6.20% │ 379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91325 │ 1.26% │ 77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583710 │ 8.03% │ 491 │
├──────────┼──────┼─────┼──────┤
│債權總額 │ 7,268,099 │每期金額 │ 6,110 │
├──────────┼──────┼─────┼──────┤
│清償成數 │ 約6.05% │清償總額 │ 439,92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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