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51號
KSDV,100,重訴,351,2013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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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進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天翼吳振華、宇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及威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依上訴人102 年4 月16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10,944 元,上訴人提
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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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