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748號
TPDV,90,訴,4748,200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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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原   告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
     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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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