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原 告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
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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