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445號
TPDV,90,訴,4445,200109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四四五號
  原   告 漢陽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鈺
  被   告 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鍊岸
  被   告 地球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幼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區○○路九十七號一
  樓;被告地球村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路○段六四號
  ;有被告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地球村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足憑
  ,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漢陽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地球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