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四四五號
原 告 漢陽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鈺
被 告 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鍊岸
被 告 地球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幼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區○○路九十七號一
樓;被告地球村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路○段六四號
;有被告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地球村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足憑
,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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