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14號
KSDM,102,交附民,14,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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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黃冠海
被   告 顏陳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中
撤回告訴,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聲請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交附民字第14號卷第18頁),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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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