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3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圭勝
被 告 梁永慶
被 告 梁沛洳
被 告 沈俊憲
被 告 李財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1239、11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圭勝、梁永慶、梁沛洳、沈俊憲、李財福因賭博 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