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1年度,370號
KSDM,101,審交簡附民,370,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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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0號
原   告 龔恒生
被   告 南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隆銘
被   告 陳彥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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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