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1年度,13號
KSHV,101,重上更(一),13,201304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聰 
法定代理人 沈榮華 
法定代理人 盧信昌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參 加 人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慶銧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炳鴻 
複 代理 人 王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1/1頁


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