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聰
法定代理人 沈榮華
法定代理人 盧信昌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參 加 人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慶銧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炳鴻
複 代理 人 王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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