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2年度,41號
KSHM,102,附民上,41,201304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程陳群英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被上訴人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靜
被上訴人   杜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 年度審附民字第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上訴人於民國97年5 月16日向被上訴人永 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購「永豐環球趨勢資源基金 」20萬單位,價值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於100 年4 月 21日贖回,以贖回當日每單位基金淨值12元9 角計算,應可 得258 萬元,孰料,身為永豐公司助理即被上訴人杜振國為 其辦理贖回程序時,竟僅以每單位11元6 角3 分計算基金淨 值為232 萬6,000 元,侵占其中差額25萬4,000 元,又迄今 未將上開258 萬元交付予上訴人,造成上訴人受有100 萬元 之利息損害,爰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 新台幣538 萬元,及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為假執行宣告。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刑事訴訟部分,本院維持原審自訴不受理之判決(101 年 度審自字第44號),駁回自訴人之上訴。原判決依照首開規 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 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