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醫上更(一)字,100年度,1號
KSHM,100,重醫上更(一),1,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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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醫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怡嬅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
度醫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98年5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0292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柏仁醫院(設高雄市○○區○ ○○路000 號)護士,係從事護理業務之人。95年3 月19日 17時許,在上開醫院嬰兒室,被告吳怡樺係負責照顧新生兒 張翼之護士,被告吳怡樺本應注意看顧無自救能力之嬰幼兒 ,應注意隨時在旁照料,遇有緊急情形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 救措施,且應注意餵食牛奶,應拍打嬰兒背部以利呼吸,並 隨時留意照顧,以避免嬰幼兒因嗆奶而有窒息等情形之發生 ,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於同日17時許餵完 張翼60CC之牛奶後,竟殊未注意照料張翼,致張翼於18時42 分許因嗆奶後,肺泡吸入凝乳液而有膚色發紺、四肢癱軟、 呼吸微弱(心跳少於每分鐘80次)等現象,經緊急通知乙○ ○(另案不起訴處分)醫師進行急救,仍因嗆奶時間過久, 導致張翼之肺泡已充滿凝乳液,而致其終因吸入性肺炎致窒 息,而於同日19時43分許急救無效死亡。因認被告甲○○涉 犯刑法第276 條第2 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6 條第2 項業務過失致死 罪嫌,係以被告之陳述、證人即醫師楊慧妤之證述及卷附柏 仁醫院李純玉病歷、柏仁醫院事件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可稽,資為論據。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否認有業務過失致死犯行,辯稱: 其照顧新生兒張翼並無過失,新生兒張翼死亡原因係嬰兒猝 死症;嬰兒室的紀錄是有異狀才會紀錄,各護士在照顧其他 嬰兒走動過程中,也會順便查看其他新生兒,查看時若無異 狀則不會將順便查看之時間紀錄於護理紀錄上;保溫箱是透 明我照顧新生兒兩年經驗,不會有溢奶很久才發現的情形, 因為嬰兒室是開放的區域,小孩是一整排,而且不是只有一



個人上班,大家走動的時候都會看,剛餵奶完比較容易溢奶 的時候都會抬高床頭去做預防的動作。張翼頭有抬高,張翼 在保溫箱還是有一個控制器可以讓他頭高腳低。一看到異狀 就有立刻幫張翼處理了等語。
四、經查:被告甲○○為柏仁醫院護士。又張翼其母因妊娠38週 合併前置胎盤,於94年3 月13日11時32分,在柏仁醫院由丙 ○○醫師剖腹生產產出,並於剖腹產時使用真空吸引器,出 生時體重2480公克。之後於該院嬰兒室接受一般新生兒照顧 。3 月16日發現嬰兒頭頂有頭皮水腫,經小兒科醫師診視後 ,認應繼續觀察,惟因黃膽指數及體重輕微偏低,故於保溫 箱照光觀察。同年95年3 月19日下午4 時至12時,被告在柏 仁醫院嬰兒室負責照顧張翼等新生兒,當日下午5 時許,被 告餵食新生兒張翼牛奶60㏄,並於同日下午5 時45分測量張 翼體溫為36‧9 度。唯於同日下午6 時42分許,被告發現張 翼身體發紺、四肢癱軟、呼吸微弱及心跳少於每分鐘80次, 在場之被告等護士即予抽吸而自嘴內吸出少量凝乳,給予氧 氣,並緊急通知小兒科醫師乙○○,許醫師立即進行置放氣 管內管及心臟按摩等急救措施,經急救1 小時(給予氧氣、 氣管插管、靜脈輸液、注射腎上腺素及施行心肺復甦術)無 效後,於當晚19時43分許宣布死亡。嗣經解剖,張翼屍身僵 直、屍斑於背部。嘴唇發紺、四肢指甲有發紺現象。胸腔內 有積水現象約10西西,肺部有水腫鬱血現象等情,有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新生兒張翼病 歷及護理紀錄,醫事審議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可佐,堪信 為真實。
五、次查:
㈠、本次發回更審後,102 年1 月17日及同年3 月7 日審理時, 鑑定證人尹莘玲(實際解剖之法醫師)庭呈死者張翼肺部之 投影片與光碟,並就各該投影片所示之張翼肺部解剖所見情 形,詳予說明證述如附表一所示(上更二卷4 至6 頁)。及 另證稱:投影片4 是死者氣管,我只有在肺泡發現凝乳。解 剖後檢體會先染色,染色後口腔細菌為藍色,吞噬細菌是黃 色;我有看到口腔細菌、肺臟上皮細胞,吞噬細菌等語。至 於尹莘玲雖稱:無法由顯微鏡直接看出是凝乳液等語,但然 尹莘玲亦稱:染色後粉紅色部分應該就是牛奶,因為顯微鏡 下看所看到肺泡內染色後紅紅的東西,看起來是不定型,而 死亡前幾天又僅餵張翼牛奶,而未餵食其他東西,所以染色 後紅紅的東西應該是牛奶,而不是牛奶以外的其他物質等語 (上更二卷7 至15頁、95至105 頁)。
㈡、除此,本院更審時,尹莘玲另證稱:解剖時已切的非常深入



,本案是從氣管剪下去,再來是支氣管,解剖時將氣管、食 道拿下來,支氣管也全部剪開,剪到末端沒有辦法剪為止, 看有沒有阻塞,切的很深,是切開支氣管,儘可能剪開,剪 到無法剪為止,再用顯微鏡看肺泡。所有的肺葉,左邊2片 、右邊3 片我全部做了切片,每片都有異物吸入的情況,每 片都有吸入性肺炎的狀況,等於我們人造衛星看到每個地方 都有車子;氣管分支的最末端是肺泡,我每一片都看到,上 次照片,的確就是肺泡裡頭,而且肺泡裡有異物,那是吸的 很深;這個案件是有非常多的異物。在死者的每個肺泡裡面 都有東西,如果少量應該僅局部呈現有異物,但本案是呈現 很多肺泡裡面都充滿異物等語(同前揭上更二卷筆錄)。是 以解剖時,法醫師已細切張翼肺部詳細檢視各處,而非僅任 擇幾處切片抽看;而切片觀看結果,多處肺泡大量水腫,並 有凝乳液、氣管上皮細胞、牛奶、口腔細菌等物無訛。六、又查:
㈠、本次發回更審後,鑑定證人尹莘玲先後二次到院證稱:依文 獻記載,剖腹產及前置胎盤的嬰兒,易有呼吸道方面及肺臟 發育不全的問題;而張翼的肺臟切片有黃色東西,黃色的是 吞噬細胞;投影片10吞噬細胞數量很多,幾乎每個肺泡裡都 有。但吞噬細胞不應該出現在肺泡內,吞噬細胞一定是有出 血才出現,吞噬細胞出現後會吞進紅血球,並將紅血球內之 血紅素變成血鐵素,因此解剖染色會呈咖啡色。所以看到吞 噬細胞,就代表肺臟先前有出血。又死後不會產生吞噬細胞 ,生前才會出現吞噬細胞,而且吞噬細胞通常是出血後三天 才會形成,張翼的就是可吞進紅血球的血鐵質吞噬細胞,因 此解剖時在張翼肺內發現吞噬細胞,表示死前二、三天前就 已存在。死者呼吸道有局部阻塞現象,張翼是剖腹產、前置 胎盤,肺功能不佳,也有缺氧狀況,所以肺臟裡才會有血鐵 質吞噬細胞。投影片看到很多三天才會出現的吞噬細胞,可 以證明先前肺臟出血,至少死亡三天以前就已經肺功能不好 。死者肺臟發育應該有問題,文獻上記載剖腹產、前置胎盤 的嬰兒易有呼吸道、肺臟發育不全問題。本件因為有吞噬細 胞,所以可確定張翼肺部功能不佳,張翼肺出血起碼三天, 應該是出生時先天肺臟發育不完全不夠成熟才會有這狀況。 吞噬細胞是出血後三天才會形成,普通解剖看不到這情形等 語(同前揭上更二卷筆錄)。至於柏仁醫院院長丙○○雖稱 :接生時沒異狀,張翼不是早產兒,是足月低體重兒,前置 胎盤部分,應該是說邊緣而已,不到完全性的等語。但丙○ ○亦稱:剖腹產且低體重,有些出生剛開始時會有一些呼吸 窘迫情形,但通常不足致死,診治後通常都可回復正常等語



(上更二卷101 、103 頁),亦即張翼之情形確可能有呼吸 窘迫情形。而鑑定證人尹莘玲又稱:「(如果剖腹產的話, 而沒有前置胎盤,或依照丙○○醫師剛才說的情形,會不會 發生文獻上說的肺部發育不全的問題?)我只能依據醫學文 獻上說的,醫學文獻上提到有些小孩發生呼吸窘迫症,發生 的原因是生產的時候用剖腹產,有些研究發現若有前置胎盤 是增加風險的因素,出生的小孩會有呼吸窘迫情況。」等語 (上更二卷101 頁)。為此,應認因張翼出生時肺部發育不 完全,功能不佳,以致於死亡前肺部已出血至少三日。㈡、又本次發回更審後,鑑定證人尹莘玲並另證稱:①、我可以 確認張翼是吸入性肺炎,但不是細菌性肺炎。吸入性肺炎就 是有東西進去,肺部無菌也沒有其他東西,若有東西例如胃 內容物吸進肺裡,跑到肺泡內,刺激肺臟組織,身體馬上會 產生發炎反應,就是吸入性肺炎。吸入性肺炎有些馬上就窒 息死亡,但若吸入性肺炎沒立即死亡,而把口腔細菌也吸進 去,後來細菌愈來愈多,最後就變成細菌性肺炎。因為吸入 異物後肺臟就會馬上改變,會有肺水腫情況,很多微血管內 的液體會跑到肺臟裡,接著也可能肺出血。肺水腫是因為裡 面有東西、吸入性肺炎導致大量水份從微血管進入肺泡裡因 此肺水腫。如果肺泡裡都是水就影響到呼吸,愈多水就愈多 肺泡無法吸氧氣。所以吸入性肺炎不是細菌感染,而是因為 吸入異物後產生肺水腫造成呼吸困難。②、開庭所提出之肺 部顯微鏡畫面,就是張翼吸入性肺炎的證據。在顯微鏡下看 到有異物吸入,而且這情況是生前發生,而不是死後發生, 因為他有生前的反應,依據這兩個證據,我覺得是吸入性肺 炎的明顯證據。③、細菌解剖染色後是藍色,通常口腔內細 菌都是那樣。但肺臟裡不可能有口腔細菌,正常情形口腔細 菌不可能因為呼吸而進入肺臟。而上皮細胞是在氣管上,也 不應該在肺泡裡面。但張翼的肺泡裡有上皮細胞,肺臟也有 口腔內產生的細菌,張翼的氣管切片,有看到氣管上皮細胞 及壞死東西,壞死東西裡有細菌。肺臟裡可找到細菌,這細 菌是在口腔裡產生,一定是從口腔或呼吸道跑到肺泡裡。④ 、又如投影片25這張的下方一大團應該是吸進去的牛奶,因 為牛奶經過口腔把細菌帶進去,裡面也有氣管上皮細胞,這 代表是經過呼吸道,經過口腔把口腔細菌帶進去,經過呼吸 道把呼吸道裡的上皮細胞也帶進去,我看到張翼的肺泡及細 支氣管內,有不應該出現的細菌及上皮細胞,所以認定為吸 入性肺炎。死者氣管如投影片4 、5 氣管這邊是乾淨但有黏 一些東西,投影片6 以下看到肺的切面,一直分到最小的肺 泡,裡面有吸入的東西,看到不屬於肺臟本身東西被吸入,



我們就會打吸入性肺炎。正常肺泡構造是投影片2 那樣,不 是像死者這樣。口腔吃進去的東西應該要到食道,但張翼先 前被餵奶,又看到有一團東西在肺臟,所以應該是口腔裡的 東西跑到氣管裡。我覺得是吸入性肺炎,因為張翼噎奶才會 帶入上皮細胞、口腔細菌,吸進異物就診斷為吸入性肺炎, 對肺臟來講這是吸進去的。④、張翼肺泡內已有水腫及一些 物質。本案不是因為吸入異物後導致細菌感染引發肺炎、發 燒、窒息死亡,而是吸入異物導致肺水腫,影響到呼吸才死 亡。從病理解剖照片,張翼肺水腫算嚴重,本案證明有肺水 腫,這種我們覺得是凝乳的地方,還有很多吞噬細胞可確定 張翼肺臟功能不佳且肺臟出血,若再發生吸入性肺炎,就會 加重呼吸困難情況等語(同前揭上更卷筆錄)。又酌以醫審 會鑑定結果,亦認「吸入性肺炎在此嬰兒(張翼)雖然存在 」等語(附表二編號4 )。為此,張翼死亡前當曾因吸入牛 奶等物,以致有吸入性肺炎無訛。
七、再查:
㈠、就張翼肺泡中之牛奶究竟係何時及如何進入肺部一事。本次 更審時,鑑定證人尹莘玲雖曾稱:直接從嘴巴吞進咽喉再進 入呼吸道氣管內,及胃容物逆流或嘔吐而回到咽喉再進入呼 吸道,都有可能發性;又嬰兒多少都有胃食道逆流現象,張 翼不是非常成熟的嬰兒,餵奶後若嘔吐或胃食道逆流,確有 可能於生前就慢慢吸入到肺臟裡面等語(同前揭上更卷筆錄 )。而醫審會鑑定結果,亦提到吸入性肺炎致死有二種情形 ,一種吸入外物一段時間才逐漸展現症狀,一種是短時間吸 入大量外物致死(附表二編號4 、附表五編號㈦),及嬰兒 確會有胃食道逆流致死之情形(附表三編號4 、附表五編號 之⑺)。因此,論理上「因張翼肺功能不佳,從死亡前數 日起,胃中牛奶已逆流而斷續吸進入肺部」、「事發當日下 午5 時許餵奶過程中噎住而進入肺部」、「事發當日下午5 時許餵完牛奶後,因食道逆流或嘔吐致胃中的牛奶再進入肺 部」,當均具有可能性。
㈡、然更審時鑑定證人尹莘玲已另稱:事發當日嬰兒突然溢奶是 最有可能的;依庭呈的資料所示,異物進入肺部,通常2 至 3 分鐘就意識不清,如果窒息則4 至5 分鐘之內會死亡。肺 臟功能有問題時,忽然溢奶會再縮短反應時間,導致更快死 亡。若肺功能不佳,大約是2 至4 分鐘左右死亡等語(上更 二卷95、99、105 頁)。酌以醫審會鑑定意見亦認腦部缺氧 4 至6 分就可能損傷,6 分鐘以上可能死亡(附表二編號6 )。為此,①、酌以事發當日下午5 時10分許已餵完牛奶, 同日下午5 時45許測量體溫時又屬正常,嗣於同日下午6 時



42分查覺異狀時張翼仍有呼吸心跳尚未死亡等情,自當可排 除於下午5 時餵奶過程中,就已噎奶(即奶液直接由嘴進入 氣管)之可能。②、又事發當日下午6 時42分許發現張翼有 發紺等症狀,與同日下午5 時10分餵完牛奶,雖已相隔1 小 時32分。然醫審會亦函覆稱「急救時胃部之奶水大部分已排 至腸道,惟仍可能有殘留之奶水。究竟有多少奶水仍存留於 胃部,並無定論。」(參附表五之)。故大約在下午6 時 42分前之數分鐘內,張翼胃部仍會有殘存之牛奶,則自當仍 有溢奶可能。從而,應認於事發當日下午6 時42分許發現張 翼發紺等症狀前不久(約2 至4 分鐘內),張翼才剛剛溢奶 進入肺部。
㈢、況且,發回更審後,鑑定證人尹莘玲另稱:我在顯微鏡下面 看到很多含有血鐵質的吞噬細胞,依據文獻記載,這就代表 張翼是窒息死亡。唯吞噬細胞雖可證明死亡三天以前,張翼 已有肺部出血情況,卻不能因此認定三天前異物已經進入肺 部。呼吸道阻塞時,嬰兒會有呼吸困難、呼吸加快或甚至嘔 吐等臨床反應。如果嬰兒因肺功能不好,以致在兩、三天前 肺部就已開始吸入牛奶,應該馬上引起發炎反應(吸入性肺 炎)而影響呼吸,會有一些呼吸喘的臨床症狀。亦即若是三 天前已因慢慢溢奶而進入肺部,則這三天間應該已有呼吸困 難的狀況。但張翼的病歷是記載正常,而未記載三天前餵奶 已有呼吸困難及嘔吐的情形。所以本案應該可排除張翼係因 肺部功能不好,數天前胃內牛奶已開始逆流慢慢進入肺部, 導致張被害翼死亡之情形。亦即本案可排除之前幾天就因為 肺功能不佳而已慢慢噎住的情形,是因為兩個原因,第一張 翼不是細菌性肺炎,第二為張翼病歷記載沒有呼吸困難情形 等語(同前揭上更二卷筆錄)。酌以證人乙○○(急救張翼柏仁醫院小兒科醫師)當庭確認護理記錄單後證稱:每班 的護士小姐都要注意呼吸型態是規則、暫停,事發前幾天紀 錄都是規則且通常,並沒有發黑、流血水的情形,我當班當 天也沒有有流血水等語(上更二卷99頁)。況且醫審會之鑑 定意見亦認吸入性肺炎致死有二種,其中一種為僅吸入少量 牛奶之情形,嬰兒會逐漸展現症狀,病程多約2 、3 天以上 ,但張翼應不符此種情形(參附表五之㈦、附表二之4 )。 為此,當可排除張翼係死亡前數日胃中牛奶已逆流而斷續吸 進入肺部之情形。益證牛奶應係死亡當日餵奶後才溢奶進入 張翼肺部之可能性。
八、又就本案張翼之死因,究為溢奶窒息致死,或為原因不明之 新生兒猝死症,法醫所及醫審會之鑑定意見,容有歧異。然 查:




㈠、死者張翼顯微鏡下觀察在肺泡內有凝乳液存在,依據94年3 月19日病歷記載17時0 分護士有餵奶60西西,18時42分發現 嬰兒膚色發紺、四肢癱瘓、呼吸微弱,予抽取出少量凝乳。 19時45分宣佈死亡。綜合研判死者張翼之死亡原因為噎奶產 生吸入性肺炎,最後窒息死亡。死亡原因:直接引起死亡之 疾病或傷害:窒息、吸入性肺炎、噎奶。鑑定結果:張翼死 亡原因為噎奶致產生吸入性肺炎,最後窒息死亡死者經解剖 及鑑定後,死亡原因為噎奶致產生吸入性肺炎,最後窒息死 亡,故不符合嬰兒猝死症之定義等情,有法醫研究所94年6 月2 日鑑定書、97年8 月30日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可憑(相 驗卷86頁、原審二卷20、21頁)。嗣於發回更審後,原解剖 鑑定之尹莘玲法醫師雖已離職至教學醫院之病理科任職,唯 法醫所仍函覆稱:肺部充滿大量凝乳液可能致死,且嬰兒氣 管徑較小,容易阻塞,少量乳液,亦可能阻塞呼吸導道,致 窒息死亡等語(詳參附表六),而未改變原鑑定意見。是本 案迭經法醫所鑑定確認張翼係因溢奶窒息致死,而非死於新 生兒猝死症。
㈡、又:
1、如前述,張翼出生時肺部發育不完全功能不佳,以致死亡前 肺部已出血至少三日;事發當日下午6 時42分許發現張翼發 紺等症狀前不久(約2 至4 分鐘內),張翼溢奶進入肺部引 起吸入性肺炎,肺臟功能不佳及出血,若再發生吸入性肺炎 ,將加重呼吸困難情況等情,業經鑑定證人尹莘玲證述在卷 。
2、除此,更審時鑑定證人尹莘玲另再詳述及明確證稱:①、卷 附投影片1 所示,人體氣管分成左、右兩邊,小的是支氣管 ,最末端就是肺泡。空氣是進去肺泡進行氣體交換,亦即微 血管內之紅血球若帶二氧化碳而無氧氣時,血紅素就吸進氧 氣,而將所帶的二氧化碳交換出去,紅血球內就有氧氣。投 影片2 是顯微鏡下正常的肺泡構造,肺泡主要是進行二氧化 碳跟氧氣的交換,正常的肺泡內只能有空氣不能有其他東西 ,肺泡出問題就無法進行氣體交換。②、張翼是因為肺功能 不好,又有吸入性肺炎而致死。是因溢奶致吸入性肺炎窒息 死亡,亦即呼吸道阻塞、吸入性肺炎,影響呼吸而死亡。肺 功能不好會增加吸入性肺炎產生。正常肺泡應該沒有東西只 有空氣,東西進入就無法進行氣體交換。打開肺泡需要表面 張力肌,而剖腹產或前置胎盤的小孩肺臟不成熟,以致打開 肺泡之表面張力肌不夠,若又有異物,就會產生阻礙氣體交 換,氧氣沒有辦法進去,無法進行氧氣交換,導致缺氧,造 成發紺,手指、嘴唇都黑藍。沒有缺氧指甲是粉紅色,如果



缺氧就比較藍,發紺是血紅素缺氧,表現出是藍色或紫色, 代表缺氧。本案我是看到吞噬細胞,再去看出血原因。庭呈 的投影片看到很多第三天才會出現的吞噬細胞,可以證明先 前肺臟出血,又因文獻上記載剖腹產、前置胎盤的嬰兒容易 有呼吸道、肺臟發育不全問題,為此得出因溢奶導致吸入性 肺炎,最後窒息死亡的結論。③、我有看過小孩因為本身肺 臟功能不好到最後也是影響肺臟、無法呼吸而死亡,這叫新 生兒呼吸窘迫症。張翼肺臟功能不完全,雖較容易有小孩呼 吸窘迫症。但張翼死亡當時,若沒有異物,他的肺部還是有 功能。本案因為有吞噬細胞且肺泡裡大部分都有異物可導致 吸入性肺炎,所以本案應可排除「未噎奶,單純因肺臟發育 不完全致死」的情形,但單純肺部功能不好,還不會導致張 翼窒息,而是因為有異物進來等語(同前揭上更二卷筆錄) ,並提出相關文獻附卷以佐證其說。是以實際解剖之尹莘玲 法醫師明確證稱張翼係因突然溢奶窒息致死。
3、酌以函詢醫審會結果,該會之函覆內容亦敘明「吸入性肺炎 致死有兩種情形,其中一種即為在短時間內吸入大量外物至 呼吸道及肺部,因而發生急性之呼吸道阻塞及換氣功能不良 ,快速導致死亡」(附表二編號4 )、「噎奶致突然死亡之 機轉,可能為奶汁吸入大部分肺泡而無法換氣、奶汁吸入導 致呼吸道完全阻塞、胃內容物引發喉部反射作用或支氣管攣 縮而致呼吸停止(此無法於解剖發現證實)。前者需要比較 大量奶汁吸入,後者則少量奶汁吸入呼吸道亦可能引發」( 附表五編號㈦)。而法醫所亦函覆稱:「理論上,亦有人主 張即便呼吸道未完全阻塞,亦可能因喉部非自主性肌肉(如 聲帶)肌肉收縮痙攣導致死亡」(附表六編號㈤),則醫審 會及法醫所當均同認嬰兒確會「因短時間內吸入大量牛奶而 室息致死」,亦會因「少量溢奶而引發喉部反射作用或支氣 管攣縮而致呼吸停止(但無法藉由解剖證實此情形)」。是 以尹莘玲法醫師所稱「突然溢奶窒息致死」之情形,堪予採 信。
㈢、至於醫審會雖先後函覆稱:快速致死,這種情況下,因吸入 之外物量大,應不只在顯微鏡下可看到肺泡中有凝乳存在, 在外觀上應可由肉眼見到呼吸道或肺中有凝乳液,但本案以 肉眼檢視其肺臟及呼吸道外觀並無異物存在(附表二編號4 );就屍體解剖結果而言,於外觀或顯微鏡下發現較大呼吸 道或大部分肺泡中充滿胃內容物時,則嬰幼兒死亡,方與胃 內容物之吸入有關。依文獻報告,雖無少量、大量之定義, 若要嚴謹認定死亡與吸入有關,則應於死後解剖發現較大之 呼吸道或大部分肺泡中充滿胃內容物。本案依法務部法醫研



究所鑑定書之解剖內容,較大之呼吸道並未發現胃內容物, 肺泡雖有凝乳液,惟並未明述為大部分肺泡充滿凝乳液。噎 奶吸入僅為可能原因之一,欲依屍體解剖之證據,以斷定嬰 兒死於噎奶窒息,須於死後解剖發現於較大之呼吸道或大部 分肺泡中充滿胃內容物,始能證實等語(附表五編號㈤、㈦ )。暨函覆略以:急救時醫護人員未抽吸到多量奶液,插入 氣管內管亦未發現咽喉有奶液阻塞,解剖咽喉、氣管及支氣 管中也無異物,且在顯微鏡下看到肺部凝乳液,因此奶液不 多,應非噎奶致死。至於張翼肺部之凝乳液,可能是急救時 心外按摩及人工呼吸,使胃中少量奶水及胃液逆流而上所致 。張翼應該是死於嬰兒猝死症,而非因噎奶導致吸入性肺炎 窒息死亡等語(詳參附表二)。然:
1、尹莘玲法醫於解剖時,已細切張翼肺部詳細檢視各處,並非 僅任擇幾處切片抽看;而切片觀看結果,多處肺泡大量水腫 及有凝乳液等異物,迭經尹莘玲法醫師證述在卷(詳如前述 ),則解剖所見張翼之肺部情形,當已符合醫審會函文所稱 「大部分肺泡中充滿胃內容物時,則嬰幼兒死亡,方與胃內 容物之吸入有關」之要件。何況,醫審會及法醫所就所謂之 大量及少量,均函覆稱並無絕對之參考數據(附表五之㈤、 附表六之㈤)。除此,醫審會之鑑定意見書於判斷死因時, 並未敘明,且顯未考量「張翼肺部功能不佳已出血至少三日 」之因素。甚至該會亦認嬰兒「會因少量溢奶而引發喉部反 射作用或支氣管攣縮而致呼吸停止」,則奶量之多寡應該不 是判定本件死因的最絕對及唯一因素。從而,醫審會之鑑定 意見,尚不足以推翻尹莘玲法醫師所為「張翼係因突然溢奶 窒息致死」之鑑定意見。
2、又就CPR 過程是否可能導致被害人之凝乳液進入肺部一事, 法醫所前已函覆略以:死者如係於進行急救時,施以CPR 擠 壓,導致被害人之凝乳液進入肺部,則較近食道之喉頭、氣 管或支氣管內易有肉眼觀察得到之凝乳液。根據本案原始解 剖及鑑定報告,死者咽喉無水腫現象、氣管經打開發現粘膜 完整良好、支氣管及細支氣管經剪開無異狀,並無發現凝乳 液之記載,故不支持由CPR 擠壓,導致凝乳液進入死者之肺 部內之假設(附表三之3 )。嗣於本次更審時,法醫所再函 覆稱:解剖實務而言,凝乳液如果越深入,如本案發現於肺 泡,則由CPR 擠壓或抽吸所造成的可能性就越低,如果再加 上有吸入性肺炎之發炎反應,則由CPR 或抽吸的可能性就越 低。CPR 有可能將胃內食物壓入上呼吸道,但較少壓入肺泡 ,業經法醫所函覆在卷(附表六之㈦、㈨)。尹莘玲法醫師 於本院更審時亦稱:壓的時候,如果凝乳在氣管的位置,有



可能擠入肺泡裡,但量少大概很難,若說剛好壓的部位進入 每個肺泡裡面都有,我是存疑等語,自當難認凝乳是於急救 過程中進入肺部。
㈣、本次發回更審時經通知,然醫審會函覆略以「為免鑑定委員 困擾為由」,而不願派員到院說明及作證(上更一卷215 、 232 頁)。又本次發回更審後,本院函請鑑定時,雖已併經 醫審會於鑑定時,先依衛生署頒佈之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 第14項:「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 家學者列席諮商」規定,通知實際解剖之法醫師或法醫所等 人員列席,互相了解相關意見及急救、解剖所見詳情後,再 由該會及法醫所分別出具鑑定報告(上更一卷110 、111 頁 ),法醫所亦同意若獲邀請將派員前往與會。然醫審會於鑑 定過程仍未通知各該人員。為此,該會鑑定意見即稱:不知 解剖時未剪開部分之情形(附表五之);又未敘及張翼肺 功能不佳死亡前已出血至少三日,及考量到張翼肺部內除凝 乳外,尚有吞噬細胞、口腔細菌、上皮細胞等對鑑定結論之 影響,且所指「未明述為大部分肺泡充滿凝乳液」(附表五 之㈤),又與尹莘玲法醫師於更審時證述其所見之解剖情形 有異。尹莘玲法醫師於更審時又已稱:新生兒猝死症之肺部 不會現有口腔細菌跑進去,也不會有一團團壞死的東西;張 翼死係因突然溢奶窒息致死等語,則自難依前揭醫審會鑑定 意見,認定張翼係死於無法解釋原因之「新生兒猝死症」。㈤、稽諸前揭說明,張翼係因解剖生產且有前置胎盤情形,致出 生後肺部功能不佳,且至於死亡前三日肺部已有出血。又於 事發當日下午6 時42分許發現張翼發紺等症狀前不久(即約 2 至4 分鐘內)溢奶,胃內牛奶逆流進入呼吸道及肺部,而 窒息致死。
九、又事發前雖係由被告餵張翼牛奶及輪值照顧張翼。然:㈠、新生兒餵奶後會產生溢奶現象雖屬一般常識之認知。但:① 預防噎奶之方法無論是專業或一般常識常見,只能以餵奶後 拍背使排氣以防止,即使此一預防程序已做,基於嬰幼兒各 種器官發育均未臻完全,人體功能變數本存在多變化,不可 預料因素多端,無法百分之百可使用外力完全防止嬰幼兒溢 奶。而衡諸社會常情,縱由父母或祖父母親自照看及餵食新 生兒牛奶之情形,於餵食完畢且嬰兒經拍打背部而打嗝之後 ,餵食者亦殊難長留床邊持續不斷注視觀看嬰兒狀況,以避 免嬰兒溢奶的可能性。何況,新生兒室之護士之工作包括替 新生兒餵食(4 小時餵奶一次)、洗澡、換尿布、紀錄健康 狀況等諸多事項。事發當日柏仁醫院新生兒室有新生兒19人 ,托嬰29人(合計48位嬰兒,其中照光及保溫箱之嬰兒共計



8 人),卻僅有四位護士(含被告)值班,業經該醫院之督 導沈姿蓉證述在卷,及有柏仁醫院報告可佐(他卷9 頁、相 驗卷106 頁);沈姿蓉並稱被告負責照光室及隔離室,照光 室及隔離室是不同間等語(他卷9 至11頁)。是以被告既須 同時照看不同房間內之多位嬰兒,原就不可能目不轉睛照看 任何一位嬰兒。兼以張翼於下午5 時10分許餵食完畢後經過 一個半小時才溢奶,當時胃中牛奶大多已排入腸道後,不可 能再逆流溢奶(附表五編號)。為此於判斷被告有無違反 注意義務時,自當一併斟酌上開各情,並考量被告是否已於 合理之時間內查看發現嬰兒之狀況。
㈡、又肺功能不佳之新生兒溢奶約2 至4 分鐘左右即可能死亡, 而張翼係於被告查覺有異狀前,亦即下午6 時42分前不久( 應在2 至4 分鐘以內)溢奶,業如前述。酌以實際進行急救 之柏仁醫院小兒科醫師乙○○稱:剛開始發現張翼狀況改變 的時候,他自己本身有自身呼吸,但速度偏慢,當時紀錄上 是每分鐘呼吸次數是10到15次,一般嬰兒每分鐘呼吸速度應 該要30次,變成他次數很緩慢,心跳也減緩,所以這個狀況 要趕快進行急救的程序。當時護士緊急call我上去的時候, 因為小孩心跳已經緩慢,四肢張力比較虛弱,沒有發現他有 一直在作嘔的狀況等語(上更二卷99、103 頁),則被告顯 於張翼溢奶後不久,就立即發現異狀,並立即抽吸張翼嘴內 異物,及通知值班之乙○○醫師到場續以插入氣管內管等方 式急救。
㈢、起訴意旨雖指被告於當日下午5 時45分量完張翼體溫後,長 達1 小時均未再查看張翼,然此為被告所否認。而柏仁醫院 新生兒室之錄影畫面,雖因裝設角度而未拍到張翼所在之位 置,但酌以被告所稱除依醫院規定記錄新生兒體溫外,於照 顧其他嬰兒而走動過程中,會順便查看其他新生兒,查看時 若無異狀則不會將順便查看之時間紀錄於護理紀錄上,實與 常情無違。沈姿蓉於偵查中亦稱:護理紀錄之記載並未硬性 規定等語。再則由本案張翼溢奶後不久,被告旋即查覺異狀 等情,應認被告前揭辯詞,尚非無足採信。為此,自不能僅 因護理紀錄未記載,就認定被告於一個小時內完全未觀看張 翼。
㈣、又張翼出生後肺部功能雖不佳並已出血數日,然尹馨玲醫師 稱:因病致胃中牛奶逆流進肺部,有些是安靜的,有沒有可 能注意,就是可能要看嬰兒呼吸到底有無異常不太對勁等語 (上更二卷15、98頁)。酌以尹馨玲醫師已稱張翼死亡前三 日之護理紀錄呼吸並無異狀(如前述),而乙○○醫師亦稱 :每班的護士小姐都要注意呼吸型態是規則、暫停,事發前



幾天,張翼的紀錄都是規則且通常,並沒有有發黑、流血水 的情形,我當班當天也沒那時候看,急救時也未看到大量溢 奶在嘴巴或胸前、衣服、胸部前面等語。丙○○醫師復稱: 接生時未發現張翼有異狀等語(上更二卷105 、103 頁), 是事發前張翼外觀既無明顯異狀,被告又僅為護士,被告自 當無查覺張翼肺部出血致須加倍提高注意之可能。㈤、按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 意者,為過失,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刑法上處 罰過失犯,須行為人對犯罪之發生,有注意之義務,且依當 時情形能注意,竟疏於注意,而使結果發生,始能加以處罰 ,若依當時情形,結果之發生,乃事出突然,非其所能注意 防範,即無過失之可言,縱有結果之發生,亦不能令負刑責 (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056號判決)。又刑法上所稱之 過失,係指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 不注意之情形,有無此情形,應就各個事實,具體判斷,不 能以行為人任某種職務,為概括之推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5818號76年度台上字第6440號判決旨)。綜據上開說 明,被告事先不知張翼肺部已出血數日,張翼出生後之呼吸 等紀錄又無明顯異狀。是以事發當日餵食張翼並經拍打背部 及打嗝後,衡諸常情及被告之實際工作範圍與內容,實難苛 求被告應續留張翼身邊持續不漸斷注視照看張翼。而張翼又 係餵食後經過一個半小時,胃內牛奶已較少之時段溢奶,溢 奶時又無嘔吐等較易由外觀就立即查覺之現象。而被告餵食 張翼後雖未續留張翼身旁,但仍隨時查看且於溢奶後不久旋 即覺張翼發紺等症狀,而立即予以急救,實難認被告有應注 意,卻怠慢或疏未注意之情事。至於張翼肺部已出血數日究 竟柏仁醫院能否提早發現及治療:暨事發當時柏仁醫院新生 兒室內之護士與新生兒比例(4 :48),遠高於柏仁醫院之 督導沈姿蓉所稱衛生署規定「一位護士,照護8 至10個小孩 」之標準(他字卷9 頁)。然被告僅為受雇於該醫院之基層 護士,並無指派人員及診視治療張翼的權責與技能,當尚難 以此認定被告有過失。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有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被告犯罪自屬不能證明。十、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定有明文 。檢察官所舉之事證,既無法使本院產生被告甲○○有公訴 意旨書所指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原審遽為被告甲○○論罪 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被告甲○○執此聲明上訴,指摘原



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為被 告甲○○無罪之判決。
、又就本次發回意旨所指,應再函請鑑定之各該事項,業經本 院同時函詢法醫所及醫審會(上更一卷111 頁),並經醫審 會函覆如附表五之㈠、㈡所示(上更一卷162 頁)及尹莘玲 到院證述。至於發回意旨所另指「護理紀錄、醫師證述,與 光碟時間不符」一事,業經被告辯護人陳明,應係誤將光碟 時間19分55秒、22分24秒」誤認為「19時、22時」所致(上 更一卷47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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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