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減字,102年度,4號
HLHM,102,聲減,4,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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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玉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
件,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減刑(聲請案號:102年度聲減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玉花所犯共同連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邱玉花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共同連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 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前揭犯罪,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乃 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哈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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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