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4號
HLHM,102,聲,74,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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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宗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宗銘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8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 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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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