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44號上 訴 人 柯天麟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鄭植元 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錦花 王 止 王皆得 王義雄 王翔駒(原名王志驊) 王清輝 王海瑞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王清安視同上訴人 蔡進興 王俊賢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葉梅視同上訴人 王振榮訴訟代理人 程山貝視同上訴人 王惠玲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視同上訴人 翁進治 翁于茹(即陳翁久美) 翁菀蔆 翁淑貞 翁淑珠 翁甄蔤 王程義(兼王銀花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賴福山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黃崑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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