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144號
TNHV,101,上,144,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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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柯天麟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鄭植元 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錦花
      王 止
      王皆得
      王義雄
      王翔駒(原名王志驊)
      王清輝
      王海瑞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王清安
視同上訴人 蔡進興
      王俊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葉梅
視同上訴人 王振榮
訴訟代理人 程山貝
視同上訴人 王惠玲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視同上訴人 翁進治
      翁于茹(即陳翁久美)
      翁菀蔆
      翁淑貞
      翁淑珠
      翁甄蔤
      王程義(兼王銀花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賴福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黃崑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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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