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82號
TNHV,100,重上,82,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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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吳銘洲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
上 訴 人 吳銘輝
      吳鴻吉
      吳銘標
      吳明秀
      吳明琴
      吳良子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視同上訴人 曾鈺智
      吳佳蓉
      吳佳玲
      吳佳哲
      吳佳潓
      劉蔡品慧
      吳俊雄
      蔡梅芳
      蔡錫秋
      蔡妙珍
      蔡茗芬
      李昭瑢(即李榮富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李玟慧(即李榮富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吳螺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
已於10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5月14日上午10時進行現場履勘,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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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