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2號上 訴 人 吳銘洲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上 訴 人 吳銘輝 吳鴻吉 吳銘標 吳明秀 吳明琴 吳良子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視同上訴人 曾鈺智 吳佳蓉 吳佳玲 吳佳哲 吳佳潓 劉蔡品慧 吳俊雄 蔡梅芳 蔡錫秋 蔡妙珍 蔡茗芬 李昭瑢(即李榮富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李玟慧(即李榮富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吳螺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5月14日上午10時進行現場履勘,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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