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99號
TNHM,102,聲,299,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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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大方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大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 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下同)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 期為105年1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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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