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324號
TCHV,101,上易,324,2013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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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劉林素錦
被上訴人  賴培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年12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抵押權內容(新臺幣)欄①最高限額抵押權60萬元(附表一、二土地為共同權利標的)」之記載,應更正為「抵押權內容(新臺幣)欄①最高限額抵押權30萬元(附表一、二土地為共同權利標的)」(更正後內容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附表二:
┌─────┬─────┬─────┬─────┬─────────────┐
│不動產標示│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 │抵押權內容│ 抵押權設定時間及字號 │
│ │應有部分 │ │(新臺幣)│ │
│ │ │ │ │ │
├─────┼─────┼─────┼─────┼─────────────┤
│彰化縣○○│劉林素錦所│賴培爐 │①最高限額│①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99年│
│鄉○○段 │有,應有部 │ │抵押權30萬│田資字第043780號收件,99年│
│000-0地號 │分比例3/4 │ │元(附表一│9月17日登記。 │
│土地(地目 │ │ │、二土地為│ │
│林,面積 │ │ │共同權利標│ │
│11120公尺)│ │ │的) │ │
│ │ │ │ │ │




├─────┼─────┼─────┤ │ │
│彰化縣○○│劉林素綿所│賴培爐 │②最高限額│ ②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99 │
│鄉○○段 │有,應有部 │ │抵押權60萬│ 年田資字第044390號收件 │
│000-00地號│分比例3/4 │ │元(附表一│ ,99月9 月23日登記。 │
│土地(地目 │ │ │、二土地為│ │
│道,面積590│ │ │共同權利標│ │
│平方公尺) │ │ │的) │ │
│ │ │ │ │ │
├─────┼─────┼─────┤ │ │
│彰化縣○○│劉林素綿所│賴培爐 │ │ │
│鄉○○段 │有,應有部 │ │ │ │
│000-00地號│分比例3/4 │ │ │ │
│土地(地目 │ │ │ │ │
│林,面積 │ │ │ │ │
│2664平方公│ │ │ │ │
│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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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