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468號
TCHV,101,上,468,2013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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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台發當舖即羅偉銘
台發當舖即馬宗漢之承當訴訟人)
被上訴人  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周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76萬5000元,第
三審應徵裁判費 4萬2634元。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
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
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
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44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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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