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許槐青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
附帶被上訴人 之3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
上 訴 人 即 張昭堡 住南投縣名間鄉○○巷0○00號
附帶被上訴人
葉新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謝朝輝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00巷00號
附帶被上訴人
黃中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上 訴 人 即 安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炅傑營造股份有限公
附帶被上訴人 司 )
法定代理人 呂維倫
被上訴人即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蔡世祿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複代理人 周暉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
院民事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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