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9年度,790號
TCHM,99,上易,790,20130416,1

1/6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鋕銘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蘇若龍律師
      蘇仙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
字第 232號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調偵字第 225號),提起上訴,並由檢
察官移送併案審理(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字第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鋕銘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黃鋕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且為規避公司 法應將公司溢價發行股票之溢價部分提列資本公積之規定, 於民國85年起,藉設立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昇陽公司)及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演算公司)、宏 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麗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便, 先後為下列行為:
黃鋕銘明知昇陽公司於發起設立時並未溢價發行股份,亦未 決議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價格向股東募集款項,竟仍於85年底 某日,向劉耀誠佯稱「欲設立昇陽公司,但昇陽公司擬以每 股新臺幣(下同)10.5元之金額溢價發行股份,該溢價部分 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陷於錯誤,而以 147萬 元之對價購買14萬股昇陽公司股份,並於85年12月19日將上 開 147萬元匯入黃鋕銘在臺灣企業銀行彰化分行開設之帳號 00000000000 號帳戶,劉耀誠雖取得昇陽公司14萬股之股份 ,惟黃鋕銘亦從中詐得以超過票面金額之價格所收取之 7萬 元款項(每股溢收0.5元x14萬股=7萬元)。 ㈡黃鋕銘明知演算公司於89年增資 1億3900萬元時,並未溢價 發行股份,而係由當時演算公司董事陳鴻麟決定以每股12元 之金額向股東募集款項,並決定將超過票面金額所收取之每 股 2元部分金額悉數交付予技術團隊,竟仍於89年間某日, 向劉耀誠佯稱「將成立演算公司,但演算公司欲以每股13元 之價格溢價發行股份,該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 ,使劉耀誠陷於錯誤,而以65萬元之對價購買演算公司股票



5萬股股份(起訴書誤載為50萬股),並於89年2月29日將上 開款項匯入黃鋕銘在華僑銀行竹科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劉耀誠雖取得演算公司 5萬股之股份,惟黃 鋕銘亦從中詐得以超過票面金額所收取之 5萬元款項(每股 溢收1元x5萬股=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5萬元)。 ㈢黃鋕銘於86年間,佯向劉耀誠表示「電子業後勢看好,利潤 豐厚,其擬擔任發起人設立宏麗公司,如劉耀誠加入投資, 必能獲利,機不可失」及「認購宏麗公司股票,每股為12.5 元,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 2.5元溢價部分,是要給予宏麗公 司技術團隊」等語,劉耀誠即以 900萬元認購72萬股宏麗公 司股票,然黃鋕銘持有上開款項後,並未將溢價之部分款項 交與宏麗公司提列資本公積,亦未交付予技術團隊,而將18 0 萬元之溢價款項悉數收取供己使用(每股溢收2.5元x72萬 股=180萬元)。
二、黃鋕銘復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且為規避公 司法應將公司溢價發行股票之溢價部分提列資本公積之規定 ,藉設立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捷公司)、全懋精 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懋公司)、虹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虹日公司)、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晟 公司)、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興公司)、和茂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茂公司)、突破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突破公司)、嘉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誠 公司)、日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誠公司)、國誠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誠公司)及豐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豐誠公司)之便,於85年間起至87年 6月間止,先後 為下列行為:
㈠於85年12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全懋公司,以每股10 .5元之金額認購全懋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 0.5元 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而以 73萬5千元之對價購買全懋公司股票7萬股,並於85年12月31 日將上開73萬 5千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 耀誠收取溢價股款3萬5千元(0.5×70000=35000元)。 ㈡於86年1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虹日公司,以每股12. 5元之金額認購虹日公司股票,超過溢價發行金額15元之2.5 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而 以87萬5千元之對價購買虹日公司股票5萬股,並於86年 1月 15 日將上開87萬5千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 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12萬 5千元(2.5×50000=125000元) 。
㈢於86年1月間及同年6月間,先後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晶晟



公司,以每股16元及34元之金額認購晶晟公司股票,超過票 面金額10元之 6元及24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 使劉耀誠信以為真,先以134萬4千元之對價購買晶晟公司股 票,其股數已無法明確查考(惟與後列增資之股數合計為26 萬4千股),並於86年2月 1日將134萬4千元匯款予黃鋕銘; 再以 408萬元之對價購買晶晟公司股票,其明確之股數亦已 無從查考(然與前列86年1月間購買之股數合計為26萬4千股 ),並於86年 6月23日將以其名義開立之彰化銀行水湳分行 ,面額 408萬元之支票交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 耀誠收取溢價股款278萬4千元(0000000+0000000=542400 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元)。 ㈣於86年5月間及同年6月間,先後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網興 公司,以每股12.5元之金額認購網興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 額10元之 2.5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 信以為真,先後各以105萬元之對價,各購買網興公司股票8 萬 4千股,並於86年5月20日及同年6月30日,分別將以其名 義開立之彰化銀行水湳分行,面額各為105萬元之支票2張交 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42萬元 (2.5×168000=420000元)。 ㈤於86年10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和茂公司,以每股12 .5元之金額認購和茂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 2.5元 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先以 30萬元之對價購買和茂公司股票2萬4千股,並於86年10月15 日將30萬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 溢價股款6萬元(2.5元×24000=60000元)。 ㈥於87年3月間及同年4月間,先後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宏捷 公司,以每股13.7元之金額認購宏捷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 額10元之 3.7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 信以為真,先以76萬7千2百元之對價購買宏捷公司股票5萬6 千股,並於87年 3月25日將76萬7千2百元匯款予黃鋕銘;再 以306萬8千8百元之對價購買宏捷公司股票22萬4千股,並於 87年4月22日將以其名義開立之彰化銀行水湳分行,面額306 萬8千8百元之支票交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 收取溢價股款103萬6千元(3.7×56000=207200元;3.7×2 24000=828800元)。
㈦於87年6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突破公司,以每股12. 5元之金額認購突破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2.5元溢 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先以87 萬5千元之對價購買突破公司股票 7萬股,並於87年6月15日 將87萬 5千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



取溢價股款17萬5千元(2.5元×70000=175000元)。 ㈧於87年 6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嘉誠公司,以每股12 元之金額認購嘉誠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 2元溢價 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以 840萬 元之對價購買嘉誠公司股票70萬股,並於87年6月15日將840 萬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 款140萬元(2元×700000=0000000元)。 ㈨於86年3月間及87年6月間,先後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日誠 公司,分別以每股10.5元及12元之金額認購日誠公司股票, 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0.5元及2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 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先以52萬 5千元之對價購買日誠 公司股票5萬股,並於86年3月17日將52萬 5千元匯款予黃鋕 銘;再以60萬元之對價購買日誠公司股票5萬股,並於87年6 月25日將以其名義開立之彰化銀行水湳分行,總計面額60萬 元之支票 3張交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 溢價股款12萬5千元(0.5×50000=25000元;2×50000=10 0000元)。
㈩於86年6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國誠公司,以每股12. 5元之金額認購國誠公司股票,超過票面金額10元之2.5元溢 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以 300 萬元之對價購買國誠公司股票24萬股,並於86年6月23日將3 00萬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 股款60萬元(2.5×240000=600000元)。 於86年 9月間,向劉耀誠訛稱:欲設立豐誠公司,以每股12 元之金額認購豐誠公司股票,超過溢價發行金額10.5元之1. 5 元溢價部分係為給予技術團隊等語,使劉耀誠信以為真, 以 247萬7784元之對價購買豐誠公司股票20萬6482股,並於 86年9月26日將247萬7784元匯款予黃鋕銘黃鋕銘以前述方 式向劉耀誠收取溢價股款30萬9723元(1.5×206482=41296 4元)。
三、黃鋕銘取得上開款項後,除未依法將上開溢價部分款項交與 上揭公司並提列資本公積,亦未依約將溢價部分總計898萬9 723 元部分給予所稱技術團隊,而將上開詐得款項供己使用 。嗣因上揭公司成立後均虧損連連,劉耀誠至此始知上情。四、案經劉耀誠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及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劉耀誠及證人白基泉丁栢棕於法務部調查局 彰化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 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 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 1項、第159條 之 2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 書面陳述,必須與審判中以證人身分具結所為之證言,有所 不符,亦即須具備相反性要件,倘陳述不具相反性要件,自 無庸考慮先前陳述是否具備特別可信性及必要性之要件。查 本件證人即告訴人劉耀誠及證人白基泉丁栢棕於法務部調 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以證人身分 具結所為之證言,並無不符,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相 反性要件不符,自無該條傳聞法則例外之適用。依照同法第 159條第1項規定,證人劉耀誠白基泉丁栢棕之調查筆錄 為傳聞供述,應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劉耀誠白基泉丁栢棕、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明定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 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 據能力,得為證據。而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其 不可信之情形,甚為顯著了然者,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 程序為條件,然須從卷證本身,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為形 式上之觀察或調查,即可發現,無待進一步為實質調查之情 形而言。本件檢察官、被告黃鋕銘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就本件證人劉耀誠白基泉丁栢棕於檢察官偵訊中 證述部分之證據能力並不爭執,且並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 2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審理結果,亦 未發現此部分之供述證據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則此部分之供 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 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 之 4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卷附上列各公司之 資產負債表、股東名冊、申請設立登記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 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核報告 書、股東名簿;均係各該公司人員及會計師於業務上所製作 之紀錄文書,且經本院審理結果,亦未發現此部分之證據有 顯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 4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判決基礎之其餘非供述證據 部分,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列 為判決基礎之非供述證據,並未陳明其取得程序有不合法之 情形,其等對於下列各項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亦無爭執, 本院亦未發現下列各項非供述證據有以非法方式取得之情形 ,是下列各項非供述證據應係以合法程序取得,亦均有證據 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鋕銘,固坦承分別於前開時間,以上開超過票面 金額或溢價發行金額之價格向告訴人劉耀誠收取股款,並均 告知告訴人劉耀誠該溢價(即逾公司公告之發行價額部分) 之金額係公司欲給予技術團隊之款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 犯行,辯稱:其與告訴人劉耀誠是長期投資關係,長期以來 都是用這種投資模式,昇陽公司、演算公司、宏麗公司、全 懋公司、虹日公司、晶晟公司、網興公司、和茂公司、宏捷 公司、突破公司、嘉誠公司、日誠公司、國誠公司及豐誠公 司以溢價投資也是經過雙方合意的行為,且其也確實將溢收 之款項分別以發放股份或現金之方式交給技術團隊,但所謂 技術團隊不單是指技術人員,而是包含技術、行銷、經營、 上下游廠商在內的人士,況且其也沒有說過所有溢價的價差 百分之百都是要給技術團隊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85年至89年間邀集告訴人劉耀誠投資如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公司成為股東,經告訴人劉耀誠允諾投資如附表一各編 號購買股數欄所示之股數後,被告即以每股10元或公司公告 每股發行金額之價格向告訴人劉耀誠收取如附表一各編號「 告訴人投資金額」欄所示股款等情,業據告訴人劉耀誠於原 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一再改 期請被告尋找留存資料以確實核對,惟被告均以時日久遠, 資料無從尋覓以對),復有如附表三之 1至附表三之14各編 號所示之相關書證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劉耀誠於96年10月26日偵查中結證稱:「(問 :你告狀上所載黃鋕銘跟你推銷宏麗、昇陽等科技工司的股



票?)是」、「(問:以上的公司你是第一次跟著他投資? )是」、「(問:之前你與他的關係?)是白基泉介紹認識 」、「(問:他如何跟你推銷?)他是說有很多家公司,他 說公司要製造一些獲利很好的產品,有一些錢要跟技術團隊 ,也要延攬一些人材,請我們大家來投資,股票一股要十幾 元,超過十元的部分,要給技術團隊,我們就相信,錢就投 進去了」、「(問:後來為何會認為黃鋕銘是在騙你?)因 為我所投資的公司都是失敗,之後我自己研究財務報表,發 現超過10元的股票,並沒有他所說的將錢給技術團隊或其他 費用」、「(問:你錢如何給他?)我用匯款方式及開支票 」等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44號卷第 27、29-30 頁);及96年11月21日偵查時結證稱:「(問: 你告訴狀中提出14家公司,都是被告黃鋕銘邀請你投資的? )是」、「(問:你投資這些公司所購買的股票,都是用高 於票面金頷10元的價錢購買?)是」、「(問:你之前也說 超過票面10元的錢,是要給技術團隊的?)是」、「(問: 你將這些股款匯入的帳戶,都是聽從被告的指示匯入?)是 」、「(問:這些投資都是公司在創立時?)是」、「(問 :被告跟你說要將溢價給技術團隊,你認為他會如何處理這 些溢價款項?)我不清楚他如何給技術團隊,完全由他來處 理,我只是知道這個產業要做起來,一定要給技術團隊一些 錢」、「(問:你當時也不知道股票溢價發行的股票要列入 資本公基金?)我不清楚他講的要給予到什麼程度,他如何 給,由他決定並且由社會的行情給予,但這些情形他有義務 告訴我,因為他是受託之人,所以帳面要清楚」、「(問: 依你的告訴狀中所載,你用彰化銀行水湳分行的支票給宏麗 公司?)是,由黃鋕銘指定」、「(問:上開支票拿給誰? )拿給黃鋕銘或寄給黃鋕銘」、「(問:水湳分行是你的支 票帳戶?)是」、「(問:你投資昇陽半導,是將款項匯到 黃鋕銘的台灣企銀帳戶?)是」、「(問:你是否有這麼要 求黃鋕銘?)我投這麼多錢進去,他要給我一個交待,與經 濟部的財務報表都不符合,至少都要交待清楚錢的流向」等 語(彰化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144號卷第 92-96頁)。嗣於 99年2月9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是否認識在庭被 告?)認識,是由白基泉介紹認識的」、「(問:你有投資 本案起訴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宏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這三家公司嗎?)有,都是被 告介紹我投資的」、「(問:投資的時間、金額是否如剛剛 提示之告訴狀附表一所列?)是」、「(問:你為何要付出 與票面金額不一致的代價購買?)因為黃鋕銘說要給技術團



隊,他在我一開始認識開始投資時就講了,民國84年找我投 資豐誠公司當原始股東時,他就講過說,以後只要是原始股 東超過10元的部分就是要給技術團隊,而且說以後都這樣, 他講了好幾次,我就沒有再過問他這些細節,每次找我就會 講超過10元部分要給技術團隊」、「(問:黃鋕銘約你投資 時,在何處告知你這些事項?)在我公司」、「(問:你公 司住址為何?)臺中市○○路○段 000號33樓」、「(問: 你知道黃鋕銘所說超過部分給技術團隊,是說要給什麼樣的 技術團隊?)他是說研發團隊,擁有該項技術的人」、「( 問:你曉得後來黃鋕銘有給技術團隊多少錢嗎?)我在提出 告訴的時候,當時我投資的公司幾乎都是虧損,確切時間應 該是我再寫存證信函之前,我是純投資,所以我沒有去管股 價高低,所以我也知道公司沒有賺錢,我不知道黃鋕銘給技 術團隊多少錢,但我事後查公司資料跟資產負債表,才發覺 資產負債表上沒有公積金這個項目,因此我認為被告黃鋕銘 沒有給技術團隊,而且我用存證信函請被告提出說明,但被 告都不理我,我才提告,我告黃鋕銘已經五、六年了,被告 都沒有提出數據或是證據給我」、「(問:就你本身認知, 被告黃鋕銘是否為技術團隊一員?)我投資這幾家公司都是 不同的技術,所以我認為被告黃鋕銘不是技術團隊之一員」 、「(問:如果溢價部分不是如被告所說要給技術團隊,是 否仍願意給付超出票面之金額認購股份?)我不願意,因為 我是原始股東,我為什麼要給付超出票面之金額認購股份」 、「(問:不管是原始股東或是非原始股東,你投資的股價 是否均超過每股10元?)是」、「(問:在你與黃鋕銘投資 之前,有無被告之外的人找你投資過其他未上市公司股票? )沒有」、「(問:被告有跟你說過溢價部分要交給技術團 隊,當時你是否查證過?)當時我沒有查證過,我是要到提 告前我才去查證,因為之前我相信被告,所以我沒有去查證 ,我會去查證的原因是因為我投資的公司都虧損,因此我才 起懷疑,技術團隊的錢有沒有給人家,一般在高科技公司都 需要專門的技術,假如沒有給技術團隊錢的話,會影響到公 司賺錢或虧損,因為我投資都是虧損,所以我才去查證公司 資料跟資產負債表,發覺沒有公積金的項目,也就是沒有給 技術團隊,那我才發存證信函請被告提出說明,請黃鋕銘提 出數據跟說明」、「(問:你投資當時是否知道很多其他的 人跟黃鋕銘在投資?)我知道黃鋕銘有在找人,但我不清楚 ,我知道的只有我跟白基泉一起投資」、「(問:當時你要 投資這些公司,如果不是透過黃鋕銘是否有機會投資這些公 司?)這些公司的人我都不認識,所以都是黃鋕銘找我,因



黃鋕銘沒有資金,但因為黃鋕銘他也有投資,所以就找我 投資,我知道黃鋕銘有投資是他說他有投資這幾家公司」、 「(問:你是做何職業?)開建設公司,已經從事二、三十 年,我是負責人」、「(問:何時開始投資科技公司?)時 間我忘記了,是黃鋕銘找我投資期間也有其他人找我投資, 是黃鋕銘不認識的人,我投資的三十幾家科技公司都是黃鋕 銘介紹的,高科技公司一般來說就是技術上比較高門檻的公 司」、「(問:你投資的這些公司在園區裡多不多?)都有 」、「(問:黃鋕銘找你投資時,你有無問過被告公司設立 在園區內或是園區外?)沒有,他有時候會講,我聽聽就忘 了」、「(問:證人楊敏聰剛剛講到園區裡面不能有未經核 准的技術股這些事情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問: 你去買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這三家公司股票時,你確定你是 否為原始股東?)我是原始股東,只要超過10元的部分都是 ,黃鋕銘都有告訴我是原始股東,我不需要去買他賣出的股 票,我從來沒有說要買黃鋕銘的股票,我也有買非原始股東 的股票,但是不是向黃鋕銘買的,黃鋕銘會特別強調公司剛 成立時需要資金,超過的部分就是要給技術團隊」、「(問 :你為何如此相信被告?)因為白基泉跟我是好朋友,而且 白基泉認識黃鋕銘的堂兄弟,經由黃鋕銘的堂兄弟介紹白基 泉才認識被告,我對黃鋕銘不了解,不是有特殊的其他原因 ,88年之後,我聽到被告有詐欺跟偽造文書的案子,所以我 就不敢再投資了,然後我就慢慢發現我投資公司的全都虧錢 ,黃鋕銘找我投資的公司我就沒有再投資了,而且我後來發 現被告擔任我告的他十四家公司的董事或是董事長,我覺得 壹個人的能力不可能經營這麼多不同性質的公司,顯然是在 詐騙,所以我才提告」、「(問:對科技產業是完全外行嗎 ?)完全外行,我從事建築業,我念建築系不是高科技方面 的」、「(問:你有無建設公司的股票辦理過戶登記過?) 沒有,我公司不到十個人很單純,我開三、四間公司」、「 (問:寄來給你的股票,你是否有去看股票上的記載你是否 為原始股東?)我因為相信被告,所以寄來的很多我連拆封 都沒有,有拆封我也沒有去看內容,提告之後我就把部分能 賣的股票拿去賣了,我認賠賣出」等語(原審卷二第 59-70 頁);及原審99年 3月16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被告當 初找你投資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宏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間公司時,溢價部分是如 何跟你講的?)被告是跟我說錢是要給技術團隊或是技術股 ,被告說公司要溢價發行股份,所以要收取超過票面金額的



款項」、「(問:所以被告沒有說他是要賣自己的股份給你 ?)沒有這樣說,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宏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間我都是擔任原始 股東」等語(原審卷二第166反面-167頁)。復於本院101年 1 月10審理時具結證述:「(問:你是否認識黃鋕銘?如何 認識?)是白基泉介紹認識的」、「(問:黃鋕銘有無邀你 來投資股票?)有,白基泉介紹,由黃鋕銘邀我來投資這個 股票」、「(問:你先後有投資哪些公司?)我有請律師整 理一個附表,如律師所呈的那個附表所載」、「(審判長提 示本院卷三第190至201頁之刑事陳述意見七狀附表四。問: 你有投資的公司是否即如告訴代理人於100年6月16日所提陳 述意見七狀附表四所載的14家公司〈按即如附表一所示〉? )對,是」、「(問:這14家公司你是在何時投資?各投資 多少錢?)就照所提示的這份附表四所列載的時間跟金額」 、「(問:你所付出的金額有無超過股票的票面金額?)有 ,有超過」、「(問:超過的部分即所謂溢價的部分,黃鋕 銘怎麼說?)因為我是原始股東,那他(指被告黃鋕銘)說 ,溢價的部分要給技術團隊」、「(問:所提示的附表四編 號11到14是投資公司並非科技公司,不會有技術團隊報酬的 問題,那黃鋕銘當時是怎樣跟你說的?)大致上都是跟上面 科技公司都差不多,他都是說,投資的話,也要將溢價的部 分給技術團隊。他當時大概,原則上都是這樣講」、「(問 :黃鋕銘是在何時、何地跟你這麼說的?)他到臺中市○○ 路○段 000號33樓就是我的公司來邀請我參加,時間大概都 是如所提示的這個書面上所記載的時間」、「(問:你投資 這些公司時,白基泉是否都在場?)有,他有在場,因為他 投資的部分都佔我投資的部分的三分之一,譬如說,有投資 300 萬元的話,我的投資額是三分之二,他是三分之一,大 概都是如此」、「(問:白基泉都有在場?)對,他也都有 在場,且他也投資了我們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但是我投資 的是我投資的,他所投資的是他另外投資的」、「(問:除 你跟白基泉二人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場?)就是我們兩個 還有黃鋕銘三個人而已」、「(問:你是如何發現黃鋕銘沒 有把溢價部分給技術團隊或者投資公司?)因為我投資時, 他一直要我參加很多公司,我心裡想他一個人怎可能經營那 麼多家公司,我就有懷疑他這錢有沒有給技術團隊,那因為 我投資幾乎都虧損,因此我才請我們律師去查財務報表跟一 些公司登記方面,才發覺到他這個錢根本沒有給技術團隊。 他這錢沒有給技術團隊的話,這當然會影響這個公司,公司 的經營當然是不行的,所以公司幾乎都是虧損的。至於我是



在何時發現他這個錢沒有給技術團隊,是在我投資之後發現 的,大約在10年前左右,就是在我開始告他的時候,確切時 間我記不得,我在開始告他之前的半年那時才發覺不對勁的 」、「(問:你是怎樣發現黃鋕銘並沒有如他所述要把溢價 的部分給技術團隊或者投資公司?你是如何發現?)我是從 經濟部跟財政部的登記表還有財務報表裡面發現這筆錢根本 都沒有記載在裡面,那些錢不知道跑到哪裡去,才發現錢都 沒有進入上開公司」、「(問:在你提告時,黃鋕銘邀請你 投資的公司是獲利還是虧損?)幾乎都是虧損,虧損好幾千 萬元」、「(問:黃鋕銘邀你投資的時候,就溢價的部分, 有無約定要讓黃鋕銘全權處理、你都不能過問?有沒有這樣 約定?)沒有。他是我受託人,我當然要過問」、「(問: 就溢價的部分,有無約定要給上下游的人士或者經營團隊? )沒有」、「(問:有沒有說,就溢價的部分,有部分要給 黃鋕銘做佣金?)沒有」、「(問:黃鋕銘有無跟你說明, 溢價的部分之所以要給技術團隊的原因為何?有沒有告訴你 ?)因為他們是研發的,比較辛苦,所以要給他們」、「( 問:就你的認知,黃鋕銘本身是否為技術團隊的一員?是不 是?)應該不是。因為他這個都是公司方面缺乏資金而找他 ,由他來找我們」、「(問:你有無擔任過宏麗公司的董事 ?)有」、「(問:你擔任董事期間是從何時到何時?)大 概是從88年左右開始擔任到92年,約有3、4年的時間」、「 (問:當時宏麗公司的董事長是何人?)一開始是楊士斌, 然後,最後就全部都是黃鋕銘」、「(問:楊士斌大概是從 何時開始擔任宏麗公司的董事長?)大概是86年左右開始, 擔任大概有2、3年的時間,之後就換他(指被告黃鋕銘)做 」、「(問:你擔任董事的期間,你有無參加過董事會的開 會?)比較少,幾乎都是委託黃鋕銘代理」、「(問:在董 事會中,楊士斌或者黃鋕銘是否有談到要把現金或股票給技 術團隊的事?)黃鋕銘找我投資時,楊士斌是都沒有在場, 所以我們沒有談起」、「(問:在董事會中,有沒有提到、 有沒有討論到?)沒有提到也沒有討論到,都沒有」、「( 問:有沒有討論到,楊士斌或者黃鋕銘有提到要把現金或股 票給技術團隊的事?)沒有」、「(問:你記憶中有沒有? )沒有,是私下由黃鋕銘跟我們講而已」、「(問:如果當 初投資時,你知道這些溢價的部分是要給黃鋕銘或者其他非 技術團隊的人,你是否還會再支付那些溢價的部分?)不會 」、「(問:關於你透過黃鋕銘所投資的公司,除了你在刑 事陳述意見七狀所講的這14家公司之外,還有沒有其他家公 司?)有,連同這14家加起來差不多有將近30家,二、三十



家」、「(問:你透過黃鋕銘所投資的這些公司的盈虧如何 ?是賺是賠?)總的加起來差不多賠了六、七千萬元」、「 (問:就你所投資的這將近三十家公司裡面,有幾家是賺? 有幾家公司是賠?)幾乎都是賠的比較多」、「(問:你為 何會想要透過黃鋕銘來投資?)因為他來邀請我」、「(問 :就你透過黃鋕銘所投資的公司,黃鋕銘的角色為何?他是 這些公司的經營者,還是他本身也是單純的投資者?)這我 是不太清楚,因為黃鋕銘是邀我參加,我才去參加的」、「 (問:黃鋕銘找你的時候,有無跟你講?比如說,是投資哪 一間公司,他有無講說為什麼投資這間公司?是講說他是這 間公司裡面的經營團隊,抑或者,他是說,我們看好這一間 公司的前景,我們大家一起來投資?)都有」、「(問:就 投資的過程中,黃鋕銘有無跟你提到費用要如何計算?就是 說,你的股金,你是直接拿給公司,還是你拿給黃鋕銘再由 黃鋕銘拿給公司?)沒有什麼計算,就是說,溢價的部分, 要給技術團隊」、「(問:你投資的股金是如何交付?)他 (指被告黃鋕銘)會給我帳戶,我就匯款過去」、「(問: 你是否直接匯款給公司?)有時是匯他個人帳戶,有時是匯 給公司,不一定」、「(問:在我們投資宏麗公司時,你是 否認識這些經營團隊跟技術團隊?)不認識」、「(問:在 我們投資宏麗公司以前,你有無與該資誠這家公司簽訂投資 顧問協議書?)有,那是跟你(按指被告)簽的,有一年的 時間」、「(問:你是否記得為何會簽該協議?該協議的內 容大致為何?)因為你(按指被告)要去幫我找一些公司來 給我投資」、「(被告問:我應該得到什麼報酬?)我有給 你顧問費」、「(被告問:我賺的錢我應該可以分多少?) 若是投資的公司將來有賺錢的話,要看那個投資協議中說要 給你的投資利潤,這個利潤是給你的,那因為我這個利潤已 經給你了,這裡面都詳載得很清楚,可是投資都是失敗的比 較多」、「(被告問:那個合約為期多久?)差不多一年的 時間」、「(問:就你剛所提到的告訴代理人所提陳述意見 七狀附表四所列的那14家公司,你都成為原始股東嗎?)對 ,都是原始股東」、「(問:你透過黃鋕銘去投資的這些公 司,你後來發現有虧損,你到底是何時開始發現有虧損?) 都是他(指被告黃鋕銘)告訴我的」、「(問:你透過黃鋕 銘投資的這些公司中有無賺錢的公司?)有,少部分」、「 (問:有哪幾家?)有,第 4的宏捷公司,其他的,全部虧 ,因為宏捷公司不是他經營的」、「(問:你透過黃鋕銘投 資的公司,有哪幾家公司你是有實際拿到股票的?每一家你 都有拿到股票嗎?)每一家都有拿到股票」、「(問:你在



投資宏麗公司之前,你就已經知道賠錢了嗎?)還不知道, 他還一直在畫餅」、「(問:你剛講你最開始投資的時間是 在85年間,你從85年間投資之後也不止投資一家公司,那你 有無去向黃鋕銘瞭解你所投資的這些公司是賺錢還是賠錢、 盈虧如何?)沒有去瞭解,因為我投資都相信他,都是他告 訴我的」、「(問:你沒有主動去瞭解你所投資的這些公司 到底是賺還是賠?)沒有」、「(問:在你從85年開始投資 ,到93年之前投資有7、8年這麼長的時間、這麼多家公司, 你為何沒有去瞭解你所投資的這些公司的盈虧情形?)因為 我都相信他」、「(問:你基於何理由會這麼相信黃鋕銘? 他有什麼比較讓你確信、讓你很有信心?)第一個,他都畫 那個餅說不錯、很好;第二個,證人白基泉說他人品很好、 是交大畢業的、不錯,我是相信證人白基泉,跟他(指被告 黃鋕銘)跟我畫很多的餅,所以我就這樣相信他。這完全都 是這樣而已」等語(本院卷四第52-63頁)。 ㈢證人丁栢棕於96年 8月27日偵查中結證稱:「(問:你如何 將錢拿給黃鋕銘?)支票」、「(問:你透過日誠投資公司 購買的股票,到現在還沒有過戶?)是」、「(問:為什麼 要換股?)因為他說他沒有錢,所以拿股票來換」、「(問 :當時是黃鋕銘介紹你投資?)是,我當時投資另一間公司

1/6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突破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