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10號
TCHM,102,聲,710,201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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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子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卓 進 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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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