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696號
TCHM,102,聲,696,201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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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駿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駿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駿傑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5月24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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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