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智博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張淑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智博提出新台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謝智博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謝智博及其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國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