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619號
TCHM,102,聲,619,201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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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魏宏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魏宏丞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8號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予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罹患第四至六頸部椎間盤急性突出疾患併右手臂無力及第四、五腰部椎間盤急性突出之疾患,前雖經手術治療然尚未康復,需做長期追蹤治療及電療復健,防止惡化;且前經聲請人母親向原審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原審法院裁准以新臺幣六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然因家中經濟無法籌足該筆款項,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經查,聲請人犯竊盜案,已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2年4月16日移送執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執字第44號執行結案,此有前揭判決書、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已非本院本案羈押之人犯,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無從審酌,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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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