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87號
TCHM,102,聲,587,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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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金川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
執聲付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金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金川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8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胡 忠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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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