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185號
TCHM,102,上訴,185,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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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漢城
選任辯護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年度
訴字第537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75號) ,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李漢城曾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9年6月15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其竟仍不知悔改,與莊清閔(業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私有林,結夥2人以上 ,為 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由李漢 城、莊清閔於101年3月19日上午11時許,攜帶客觀上足以對 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可供作為兇器使用之鐮鋸,駕車 抵達苗栗縣南庄鄉○○段000○0地號之黃耀雄所有之私有林 地(非保安林),欲竊取森林主產物梢楠。其等乃先共同以 繩索固定生長該處、屬森林主產物之梢楠1株 ,使李漢城得 以鏈鋸進行鋸伐(材積龐大,苟未固定逕行伐取將有途中倒 伏無法繼續作業之問題),而莊清閔因另案通緝中,故於協 同李漢城固定梢楠完畢後即先離去,再由李漢城持鏈鋸鋸伐 黃耀雄所有具經濟價值之梢楠之生立木1株, 自根部鋸下, 迨作業至同日下午1時許,始將該株梢楠伐斷 ,李漢城乃再 以鏈鋸將梢楠裁切成適合搬運之大小數段,惟期間李漢城所 使用之鏈鋸故障,故李漢城乃以電話告知莊清閔莊清閔得 知後即另外請不知情之楊焜寶拿鏈鋸至現場,讓李漢城得以 裁切該株梢楠(起訴書誤載莊清閔分工態樣,業經公訴人於 原審審理時當庭更正如上),末於同日下午5時許 ,經莊清 閔招來其弟莊明光(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 5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竊取 、搬運森林主產物 梢楠,莊明光乃與莊清閔李漢城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於私有林,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 ,使用車輛, 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由李漢城僱請不知情之吊車司 機駕駛吊車前來搬運其等所竊取之梢楠,再由李漢城、莊明 光合力將裁切成數段後之梢楠搬上吊車,將該株梢楠移置於



其等實力支配之下,並由李漢城偕同上開吊車司機將其等竊 得之梢楠載離現場,再由李漢城尋覓變賣管道。二、嗣莊清閔因他案受通訊監察,始為警發現莊清閔李漢城莊明光如附表所示之監聽內容涉犯竊取森林主產物犯行,始 循線查悉上情,惟李漢城等人所竊取之梢楠因下落不明,致 查獲無著,而無從估計其山價。
三、案經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證人黃耀雄於警詢之證述, 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又 本件卷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2 年 2月4日竹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新竹林區管理處102年2月22日竹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苗 栗縣政府102年3月1日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 ,其性 質雖屬傳聞證據,惟查無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 之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 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漢城(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 。當事人已知上述證人黃耀雄之警詢證述及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函等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對證人黃耀雄之警詢證述及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等函之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前揭證 人黃耀雄之警詢證述及卷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 林區管理處等函已擬制同意有其證據能力,本院認為以之作 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前揭證人黃耀雄之警詢證述及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等函,均具有證據能



力。
二、次按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 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 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 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 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 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 ,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國家基於犯罪 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 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 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 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 第1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 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 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 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 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 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 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 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判決要旨參照)。揆諸 上揭說明,本判決引用為證據之監聽譯文,其內容係有關原 審同案被告莊清閔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為之 通訊監察,係屬受監察人進行本件犯罪行為之對話內容,並 非所謂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至明。再按通訊 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 面記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 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96年12月11日修正施行之通 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是如依上開程 序之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即屬依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有 證據能力。本案對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係檢察官依法向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聲請,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實施,本件監聽業經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3月7日核發之101年聲監續字第98號通 訊監察書辦理監聽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監察日期自101 年3月9日至101年4月6日止(見偵查卷第65 至66頁),此有 卷附載明監聽對象及監聽時間等相關內容之通訊監察書及電 話附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 ,是該通訊監察譯文(詳後所述) 取得之合法性無疑,自有證據能力。又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 ,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 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 犯罪所得之證物;刑事訴訟法第 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證物



,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 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 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 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 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 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 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號、 94年度台上字第4665號判決要 旨參照)。本件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通訊監察案件錄 音光碟內容之真正並無爭執,對於錄音所譯成通訊監察譯文 之真正亦不爭執,且本案通訊監察譯文並於本院審理時經合 法調查,則此項通訊監察之譯文自具有證據能力。至於蒐得 證據之最後,由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製作之文書,除刑事訴訟 法有定其程式,應依其規定外,依同法第39條之規定,均應 記載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製作人簽名。此屬 證據取得後文書製作法定程式之遵守,無關乎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係規定證據取得過程(程序)適法性之認定。公務 員製作之文書未經製作人簽名,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如第46 條)外,是否無效或係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得命補正,抑屬 證據證明力之問題,由法院就文書之性質(意思文書或報告 文書),視各個情形自由判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員警所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未依 刑事訴訟法第39條之規定,記載製作之年、月、日,並由製 作人簽名,有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為憑(詳如後述)。 該文書製作過程雖未遵守法定程式,但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 意旨,此屬證據取得後文書之製作,非屬證據取得之過程, 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無涉,故本案此部分並無法律 特別規定而應認定無效,附此敘明。
三、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 文書亦得為證據:㈠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㈡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 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㈢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 所製作之文書。此係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 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 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 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 極高,因此,採取上開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 ,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



即時記載之特徵,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 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 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應 具有證據能力。經查,卷附之土地所有權狀、土地建物查詢 資料、地籍圖查詢資料及空照圖,本係由苗栗縣頭份地政事 務所依法登記其轄區內土地之所有權人之相關資料,而將該 等相關資料詳為記載及拍照。其記載不具有個案性質,非為 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作,且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上開 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本案被告所竊之梢楠殘根現場照片 2幀(見 偵查卷第39頁),該照片內容係傳達拍攝時現場情況,透過 影像所傳達的情形與拍攝當時現場情形,在內容上的一致性 ,是透過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所拍攝內容所為忠實且正 確之紀錄,拍攝影像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所 經常發生的表現錯誤,是認照片之性質係非供述證據,並無 傳聞法則之適用。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李漢城固對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鋸伐、裁切 、載走梢楠等客觀情節坦承不諱,並坦承卷附通訊監察譯文 中相關對話確為其之對話,惟矢口否認有竊取他人森林主產 物梢楠之犯行,辯稱:莊清閔說他有梢楠可以賣,所以伊才 去找他買,伊根本不曉得該株梢楠係他人所有,至於被監聽 之對話,就是伊在談該筆合法買賣、為此前去伐樹等內容云 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關於證人莊清閔之證述:
⒈證人莊清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本案的梢楠木它長在 你家的哪裡?)離我家差不多100公尺而已。 (問:從你家 爬上山,還是有路?)不用,就是還沒到我家,有一條路上 坡,上去就快到我家,就在路坡旁邊。(問:你們家土地的 界址跟黃耀雄土地的界址,有沒有很明顯?)土地跟土地的 界線,就是我們現在要經過我家的路,都是黃耀雄的土地。 (問:你去砍樹的前幾天是因為缺錢,所以想把樹鋸下來賣 ?)是。(問:因為樹太大,所以你找人一起幫忙?)對, 所以我找李漢城。(問:李漢城他是做園藝的嗎?)他以前 就是做園藝的,所以他有砍樹之後的門路,所以我才會找他 一起。(問:他為何說要出示證明?賣樹要出示證明?)平 常我們載樹,不管是砍什麼樹,一定要辦印證,不然就是要 出示證明那些,尤其是管制的樹。(問:所以梢楠木是管制



的樹?)是。(問:要搬出證明?)就是運輸證明跟出示證 明。(問:所以吊車司機會要求這個?)吊車司機有些會要 求,有些不會。(問:可是如果是買家,一定會要求?)是 ,不然就變贓物。(問:所以李漢城也知道賣樹是需要證明 的?)知道。(問:他一定知道?)是,因為他砍樹也砍這 麼多年了,這個東西一定要申請,像我們去砍別的樹,一定 要申請才能合法去砍這個樹。(問:所以他砍了本案的這棵 梢楠木,完全沒跟你要證明?)沒有。(問:他從頭到尾都 沒有跟你要證明?)沒有要證明。(問:他也知道一定要證 明這件事?)是。(問:你剛剛在大律師問的時候有提到說 ,李漢城在3月18日之前就有跟你講說 ,事前就有說這棵樹 有人要買,是什麼意思?)李漢城不是 3月份就跟我談過這 件事,因以前我偶爾會去他那邊,結果後面他就跟我談過好 幾次了。(問:意思就是說,在 3月18日之前他早就好想砍 那棵樹,完全沒有問過你價錢,也完全沒有問過你是誰的? )沒有。(問:他只想砍,然後還跟你說有人要買了?)是 。(問:所以你只是找個時間,你媽不在的時間說你可以去 砍了?)是。(問:然後賣掉再一起來...?) 那時候砍掉 載走,我都沒有跟他談起錢的事情,事先也完全沒有談起錢 的事情,只是他跟我說有人要買那棵樹。(問:只是跟你說 他想賣,就這樣?)他說他有地方好賣。(問:也就是說你 在101年3月19日,也就是砍樹的前一天3月18日 ,有去找李 漢城?)是,我去李漢城三灣的家找他,當時在場的人只有 我跟他而已。(問:你怎麼跟他講?)我過去時我就跟他講 說,我媽最近都在五峰餐廳幫忙,沒有在家,那棵樹可以砍 。(問:意思就是說你媽知道那棵樹別人的,你們不能亂去 砍,是這樣嗎?)因為我砍那棵樹,不敢給我媽知道,因給 我媽知道,我媽她會阻擋我。(問:這樣的意思是不是李漢 城也知道那棵樹是偷砍的?)知道。(問:所以在101年3月 18號李漢城家時,你這樣告訴李漢城李漢城就知道那一棵 樹是要去偷偷砍,因為不能讓你媽知道?)我去跟他講說, 因為我媽在五峰餐廳幫忙,我媽最近不在家,後來我跟他講 說明天就可以來砍那棵樹了,那時候價錢還沒有講。(問: 所以意思是說樹砍完了,然後委託他去賣,然後才會講怎麼 分贓,是這樣的意思嗎?)對。(問:所以在 3月18日,也 就是說砍樹的前一天,你去他家只是告訴他說我媽不在了, 可以來砍了,然後你們就一起去看樹,看樹的目的是研究一 下看怎麼把它砍下來、怎麼載走,是這樣吧?)對,因為那 體積太大了。(問:因為它很大棵?)因為一倒的時候,因 為我家那邊有高壓電的線,它樹往下倒的時候,我家的路跟



線全部都被壓掉。(問:他有沒有問你這棵是誰的?)沒有 。(問:他有沒有說這棵樹是不是你的?)沒有問過。(問 :他有沒有查證過?)沒有。(問:他完全沒有問你這棵樹 是誰的?)沒有。(問:他完全也不知道這棵樹到底是誰的 ,能不能砍?)不知道。(問:然後就準備吊車跟鋸子?) 對。(問:再來你回答:阿寶有跟阿城去,是嗎?你弟說: 是啊,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賣,那個鋸下來很扎實,你不會 去看,問他們在哪裡,不要被他們騙了,一毛錢也拿不到。 這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們偷樹前,價錢都還沒有談,我們 是事後才在談價錢的。(問:也就是說砍樹之前,你們沒有 賣給李漢城?)沒有,因價錢那些都沒講。(問:所以就是 一起去砍,反正到時候賣多少錢大家分?)對。(問: 101 年3月20日早上8點15分18秒,隔天早上你就趕快打給李漢城 了,然後李漢城一聽就說:喂。然後你就說:我阿閔啦。然 後李漢城就說:你弟弟說錢他要,他要過來拿錢。你回答說 :什麼錢他要?李漢城說:我不知道,你們兩個怎樣,我要 拿給誰啊。然後你回答說:拿給我啦。這一句話是不是在討 論銷贓後,錢是要拿給你弟還是拿給你?)這個是我叫我弟 打電話過去問他的,因我事先打電話給他,他都不接,他電 話不是不接就是沒有通。(問:意思就是說他把樹載走之後 ,電話不是不接就是沒有通?)對,是我拜託我弟打電話給 他要這筆錢,因為他那邊的場所很複雜,他那邊常常有人在 那邊賭博,警察常常會去那邊,我不敢過去那邊,我叫我弟 弟過去幫我拿這筆錢。(問:因為你知道你自己被通緝,所 以你才叫你弟幫忙拿這筆錢?)對,因為那時好幾個單位的 警察都要抓我。(問:可是你後來怎麼會說拿給我?)後面 電話打通的時候,我就說拿給我,因為前面是我叫我弟打電 話給他的,本來問他說他在哪裡,我要直接去找他的,因為 那時我怕說他知道我在找他的時候,他就不要回去他家裡, 我就拿不到這個錢了。(問:所以你是擔心他把貨載走了, 然後就算賣了,錢也沒給你?)是。(問:然後你回答說: 賣掉沒有?然後李漢城說:沒有,裡面空心的,還沒講好。 然後你說:如果賣不出去跟我講,我找桃園的朋友。這句話 是不是因為你根本還沒賣給他,所以你才會說如果賣不出去 ,你找桃園的朋友?)是。(問:顯然你們本來就是砍樹的 時候沒有談好價錢也沒有賣,不然怎麼會說哪一棵要鋸就鋸 ,是這樣嗎?)是。(問:你在地檢署時有回答說你今天有 拿到錢,那你拿到多少錢?)那錢是我硬去跟他要,他才給 我的,2萬6千塊。(問:他為何要給你2萬6千塊?你們樹都 還沒有銷贓啊,銷了嗎?假設說你們今天要賣掉,照理來說



才會開始做分配,誰拿多少錢嘛?)那時候我硬要跟他要這 筆錢,後來他講說他去跟他媽借3萬塊 ,結果我那天去跟他 拿的時,他就拿4千塊起來,拿2萬6給我 。(問:你怎麼知 道他拿多還是拿少?我的意思是說,這棵樹將來會賣多少錢 都不知道,那你今天拿了2萬6,你覺得夠嗎?)因為很多園 藝的都有去看過,他說那棵樹上百萬,結果後面我在裡面關 ,聽到人家講說李漢城跟那棵樹賣掉40多萬。(問:你有沒 有透過別人去找李漢城,還要再跟他要錢?)那是我表哥莊 文鎮他們去找他。(問:你表哥莊文鎮為何會去找他?是誰 叫的?)因我已經發監執行了,那時有一個秦季雲(音譯) 來跟我辦特見,他告訴我說:你哥樹的錢有沒有給你?我說 還沒,我只拿了2萬6 而已 。我講說如果你是方便的話,你 就過去跟他講一講說我已經被抓進來了。後來當時那個事情 也還沒發生。(問:什麼事情還沒發生?)就是通霄分局警 察還沒帶我去做這份筆錄,那時我也不知道樹的事情已經出 事了,是秦季雲來跟我會客過後,過差不多半個月過後,警 察就來跟我借提出去去通霄分局,還有回去家裡照相。(問 :到底你今天要叫你表哥莊文鎮要去找李漢城是做什麼事情 ?你到底知不知道?或者是說內容是什麼?)我是叫一個女 的朋友秦季雲,不是叫我表哥,我是叫那個女孩子去跟李漢 城講說我已經被抓進來關了,叫他可不可以先拿一點錢匯給 我。(問:為什麼你剛剛又說是你的表哥莊文鎮去,而不是 這一個秦季雲?)是秦季雲去找我表哥。(問:你的意思是 說,大家是五五分?有這樣的意思嗎?)我後面去他家找他 時,我就跟他講:你樹賣掉,假如是20萬,你就拿差不多10 萬塊給我就好。我有跟他這樣講,後面他就講說:樹真的還 沒有賣掉,賣掉時我會找你。結果他就跟他媽媽先借 3萬塊 ,但他只拿2萬6給我。(問:所以意思就是說,他一載走, 那1、2天你們通話密切,是因為你怕他不把錢給你,是這樣 吧?)那時候我怕他跟錢拗掉,因為那天他罵我罵得要死, 講說我都不幫忙。(問:所以你後來會跟他拿2萬6,是不是 你想反正你都要進去關了,所以先拿,有多少就先拿多少, 不管他有沒有賣掉就先拿,是這樣嗎?)是。(問:所以在 你跟他的評估,一定會超過這個價錢很高,所以他才會先給 你這樣的價錢,然後你也收下來?)是,因為那時候我真的 身上都沒有錢了。(問:你剛剛有陳述一段就是說,你告訴 李漢城說:如果事後樹賣掉了,然後如果賣20萬,你拿10萬 塊給我。這一段話是你在砍樹之前講的,還是砍樹之後講的 ?)之後,我去他家找他的時候。(問:就是拿2萬6那一天 ?)對。(問:你當天怎麼跟他對話?就是銷贓的部分?)



銷贓的部分就是我先去到他家,在他家等差不多快要 1個小 時,後來他回來時,他就臉臭臭的講說那天也不幫忙怎樣怎 樣的;之後他又講:我為了你,我先去跟我媽借3萬塊,4千 塊我自己要留著,2萬6你先拿去。後來說那樹都還沒賣掉, 當時我就在想說樹還沒賣掉,那是不是你藏在哪邊,後來他 就沒跟我講,那時候我就亂想,說他是不是要跟這樹拗掉。 (問:所以你才會陳述到說如果賣掉了20萬的話,你拿10萬 塊給我,然後你才會先拿2萬6這樣子?)對。(問:所有的 價錢只有在砍樹後的3、4天才提到?)砍樹倒掉過後。(問 :到底是不是李漢城跟你買那棵樹?)當時事先沒有講好買 賣的事情。(問:反正你否認就對了?)我照實講,我不是 否認還是怎樣,我是照實講。(問:你很確定你今天不是把 那棵樹賣給李漢城?)我是照實講,對啊,我是照實講,要 不然到時候我弄來弄去又搞到我自己偽證,我是照實講。( 問:那為什麼你們今天會講到一個數字5萬塊?) 我在地檢 時,我本來想幫李漢城扛起來的,後來我想一想,不對啊, 我在裡面關,他連一點消息都沒給我,我現在已經被判17、 18年在這邊了,你當作沒這一回事,我幫你也沒有用,我幫 你扛案子,今天你一點表達意思,什麼東西都沒有,你當作 沒這回事。(問:你之前在地檢署所講的話,是不是因為你 剛剛說你想要扛下來…,才會說了這些不實的陳述?)是。 (問:所以今天講的比較正確?)是等語(見原審卷第56至 72頁)。
⒉證人莊清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本案這棵梢楠樹,你 有無把它賣給李漢城?)我是去找他談那棵梢楠,因之前他 有跟我講說「那棵梢楠如果是在我家旁邊,早就給它砍掉了 」,後來剛好我媽媽去五峰鄉餐廳幫忙,我就去找他講說我 媽不在,他就講不然去砍掉我家旁邊那棵梢楠,他說他有地 方好賣。(問:他說他有辦法賣?)對。(問:你們就是說 你們兩人砍一砍,然後賣了大家再分?)對。(問:當時是 說要分幾分?)那時候沒有講好。(問:原則上是對半?就 是說沒有講的狀態,因為你們這邊一邊,他一邊,對半?) 是。(問:剛才證人謝文禓作證時,你有在場?)剛才戴眼 鏡、講話很大聲那個(指證人謝文禓今日配戴眼鏡到庭), 我從頭到尾都沒看過他,我從頭到尾我誓死都沒看過他,而 且他講他載李漢城來我家,說我跟李漢城到山上看樹,根本 沒這件事,當天李漢城是開他自己的藍色小台吉普車來我家 ,放在我家這邊,他來我家時,鏈鋸那些全都拿來了,就一 起去鋸樹,我去替樹綁一綁就沒在那幫忙了,吊車去那些我 就不知道,那時候我人在10幾公里外我一個叫盧賴孫(音譯



)的朋友家,結果他就打我手機講說「你要死了,你不來幫 忙,弄到我這麼累」,過程就是這樣,後面吊車吊樹到他工 寮去,我也不知道,他是跟我講他吊到苗栗地方藏起來。我 弟本來不會參與這件事,因我通緝半年多,經過後面那個警 察就一直找我,後面我就麻煩我弟說怕這條錢被凹掉,叫我 弟去跟他要錢。(問:所以才會在電話有那些通聯?)對, 那天是我弟剛好下班回家,他做園藝,他下班回家時,那樹 倒下弄到路,我弟車上不去,我弟就臨時幫忙他搬上車那些 ,因我弟還沒回家前,我知道我弟做園藝,他叫吊車比較好 叫,我打電話給我弟叫他叫吊車,我弟講說好,結果後面我 弟又打電話跟我說他回到我家路下了,他講李漢城又有叫吊 車,他就講我在搞什麼東西,害他被人家罵,就這樣。(問 :你的意思是謝文禓說他看過你,就是泡茶那一天看過你, 你們在講買賣樹的事;第二天他又載李漢城到你家,他在你 家那邊等,然後你們上去看樹,你是說這兩個東西完全都不 實在,是不是?)對,因為這沒什麼好狡辯的,我覺得事實 我們,因為全部事情已經到一個終結了,你再狡辯那個沒意 思。(問:你從來就沒有看過謝文禓?)對,我真的沒看過 他,我沒看過他,我去他家我只看到李漢城李漢城老婆, 謝文禓哪冒出來我根本不知道,而且我去他家時,我剛好有 帶一個女孩子過去他家,我就搞不清楚為何他知道這件事情 ,那天我過去找他談這件事情時,只有李漢城老婆、李漢城 、我,還有我車子有一個女孩子而已。(問:沒有謝文禓? )沒有。(問:你從沒見過謝文禓?)沒有。(問:你們後 來錢怎麼分?)就是他樹載走第二天還是第三天時,我就有 打電話給李漢城,找不到人,那時候我想說是不是他樹已經 賣掉,拿到錢跑去電動場賭博、抓豆子,後來我就很急用錢 ,因我被通緝,我不敢回家,結果後面我聯絡上他時,他講 說他去跟他媽先借30000元, 我問他樹呢,他說樹還沒賣掉 ,後來他傍晚差不多7時多下工寮時,他就拿26000元給我, 他說他自己身上要留4000元,他說那個錢是跟他媽先借的, 後來後面我就找不到他,找不到他過幾天我就被抓到。(問 :錢部分後來都沒做結清?)沒有。(問:他有沒有跟你說 他樹被偷?)是在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辯論終結時,審判長問 他說那你的樹,就是要交代樹的下落,他講說他以為樹是我 叫外面的人去偷走,我根本沒有叫人去偷他的樹,那時候我 在裡面關著。(問:他之前是說這案子還沒發生時、還沒爆 發時,你有在找他跟他要錢,要分錢。那他有沒有跟你說他 的樹在放進工寮就被偷了?)沒有。(問:就是到法院那邊 才聽到他說樹他認為是你去找人偷他的樹?)對。(問:之



前他有沒有跟你講這種說法?)沒有,因為就是他拿 26000 元給我過後,第三天我就通宵分局跟憲兵隊抓到了。(問: 你是通緝案子被抓?)對。(問:不是因為這件案子?)不 是,後來就被抓去裡面,後來隔了3、4個月就出庭,出庭後 就一直延,延到不知道是10月還是幾月時,去年10月時才收 到判決書。(問:你們在偵查中有說樹是被偷還是怎麼樣? )我不知道,因為鋸的現場我沒有去,我去把樹綁好我就走 了,因為警察可能會去我家,好幾個單位都會去我家抓我, 我樹綁好我人就走了,鋸樹、搬樹、吊車我都不知道,我都 沒在現場。(問:所以你都不敢留在現場,因為你說你是通 緝犯?)對,我都不敢在現場,因為我知道,因為這樹這麼 大棵倒掉,因為這樣我怕剛好警察來,因為警察每天,尤其 我管區的,每天都會開警車去我家兩、三次,我怕剛好巧合 遇到他們。(問:你們是後來有聽說賣多少錢,是不是?) 對,後來聽說是30多萬元。(問:30萬元,結果你拿到2600 0元? (問:你為何會找他合作?)因為他是專門砍樹。因 為我想說他認識的人比較多,後來就是去跟他搭配。(問: 你剛講整個事件是他先講這棵樹如果是他的話,他老早就砍 掉了,是不是?)對。(問:他是先找你還是你找他?)我 去他家時,他跟我聊過這件事,就是他跟我講說如果他是像 我家隔壁有這麼大棵的梢楠樹,他早就砍掉了,不是那天講 的,是之前跟我講的,後來我通緝需要錢,我就想到他,才 去找他等語(見本院卷第89至92頁)。
⒊依證人莊清閔之證述,足認被告從未問證人莊清閔該梢楠係 何人所有,且亦未向證人莊清閔索取該株梢楠之證書,且於 砍樹前亦未與證人莊清閔談及任何有關該株梢楠之買賣價金 之事,僅係表示其有管道可賣該株梢楠,被告與證人莊清閔 2人再分贓款。
㈡關於證人莊明光之證述:
⒈證人莊明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本案的這棵梢楠木是 長在你們家附近?)對,路底下那一邊,就是要上你家之前 的路邊。(問:所以它是在路上,跟你家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對。(問:所以一看就知道不是你家的?)對。(問: 所以你也知道路邊的那一棵本案的梢楠木不是你們的?)是 。(問:你應該知道那是偷砍的吧?)知道。(問:李漢城 知道嗎?)李漢城他應該也知道吧。(問:然後你哥就說: 旁邊那一棵也鋸下來。然後你回答說:哪一棵?你哥說:旁 邊那一棵啊。然後你說:好,可是那要出示證明,我去哪裡 找證明來出示。所以你知道搬樹要證明?)對,因為我做園 藝的,要有出處證明、樹主的來源證。(問:樹主來源證、



出處證明、搬運證明,需要很多的證明?)對。(問:你知 不知道假設是自己的樹要砍的話,需不需要證明的文件?) 需要,因要有來源證啊。(問:你的意思是說,只要是樹要 砍,不管是自己的或者是別人的樹,都要有來源的證明?) 對。(問:所以到了3月20日也就是第3天的時候,你都知道 了,要再砍一棵還要證明,去哪裡找證明,是吧?所以從頭 到尾你都知道是偷的吧?)偷的。(問:過了好多天,就是 101年3月25日的上午11點47分,你又打給你哥,你哥聽起來 說:喂。你說:喂。你哥就說:阿城說那樹不是我們的,他 們要把它拗掉,我去問他們說樹呢?阿城說我怎麼知道。後 來你就說:我來處理。這什麼意思?)意思就是我要去跟李 漢城拿錢。(問:所以阿城說:那樹不是我們的,他要把它 拗掉。意思就是說阿城也知道那一棵樹不是你們賣給他的, 是這樣嗎?)對。(問:就是幫忙找買主、幫忙搬?)找買 主,就是我哥打給我叫我找,問說多少價錢,看有人要嗎。 (問:101年3月20日也就是砍樹的隔天下午 5點57分,你打 給你哥,然後你說你在找買主,就是6、7百塊?)那個是我 哥叫我去問價錢,因為我做園藝的。(問:有沒有說偷來的 樹賣不出去,李漢城有沒有這樣跟你講?)偷來的樹?(問 :對,所以你才會去找買家?)對。(問:所以也就是說你 在跟李漢城要錢的時候,你們在想辦法賣樹的時候,李漢城 早就知道那個樹是偷來的,是這樣嗎?)嗯。(問:之前講 的不對,今天講的才對?)對。(問:你在警訊跟地檢署講 的時候,你有受到任何人不當的干擾之下你才講的嗎?) 9 月27日那一天晚上差不多10點40幾分,李漢城有帶6、7個人 來。(問:你時間日期都記那麼清楚?)因為我有攝影、錄 影起來等語(見原審卷第73至83頁)。
⒉證人莊明光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問:你那天去搬樹時 有看到吊車司機〈即在庭證人陳彥佑〉)?有,是他來吊的 (當庭指認)。(問:吊車司機剛作證說你跟他說那棵樹是 你們家的?)我沒這樣講。(問:他有問你這棵樹是怎麼來 ?)我說我家的範圍只有在我家後面那邊而已。(問:你有 跟他說這棵樹是我家的或是我的?)沒有,我沒這樣說。( 問:他有問你這個問題嗎?)這個問題沒有。(問:你在砍 樹之前或砍樹之後,你有無對別人表示說這棵梢楠樹是你們 家的?)沒有。(問:你們這棵樹後來賣了多少錢?)這個 價錢我不知道。(問:不知道?為何會不知道?從你們電話 裡面看起來是你們,是誰拿去賣?誰負責賣?)這是我哥哥 的那個的。(問:你跟你哥哥不是在電話中一直說「怕到時 候賣多少錢也不知道,都沒有去。」?)他先給李漢城賣。



(問:後來你們這邊拿到多少錢?)我不知道,要問我哥哥 ,是我哥哥拿的。(問:實際賣多少錢?)我不知道。(問 :這棵樹是你們的?)不是。(問:你是否很清楚知道這棵 樹是別人的,不會誤認是你們的,是不是?)對。(問:你 們會不會對外騙人說這棵樹是你們的?)我不會。(問:到 鋸樹現場只有一條路,要不要經過你家?)要經過我家。( 問:如果你真的要表示這棵樹不是你家的,為何別人的吊車 經過你家,你沒有表示什麼意見?)樹是在離我家差不多20 0公尺。(問:你剛不是說去現場一定要先經過你家?) 沒 有,先經過現場,才到我家等語(見本院卷第87至88頁)。 ⒊依證人莊明光之證述,足認證人莊明光並未向吊車司機陳彥 佑稱該株梢楠係其家的,而樹要有樹主之來源證明、出處證 明、搬運證明,且莊清閔要證人莊明光向被告拿錢,被告亦 稱那樹不是莊清閔家的,堪認被告早已知悉該株梢楠係他人 所有。
㈢參以證人莊清閔及其弟莊明光既已於原審供認竊取森林主產 物罪,足示其等均坦白面對司法、勇於承擔過錯,實難想像 證人莊清閔莊明光有何心存不甘、欲再拖扯他人下水,而 隨便誣指被告同樣涉案,抑或其他類似之蓄意構陷情形,而 證人莊清閔及其弟莊明光之犯行認定,原不因被告本身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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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