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171號
TCHM,102,上訴,171,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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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佳原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永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銘駿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佳原洪永騰魏銘駿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佳原洪永騰魏銘駿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月24日執行羈押,至 102年4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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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