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556號
TPHV,99,重上,556,2013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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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黃好
      詹桂英
      王燕屏
      林陳美雀
      潘淑敏
      李大經
      李文慶
      李震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4
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556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不逾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 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 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而民 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經司 法院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並訂於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實施 ,復有司法院91年1 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 函釋要旨可資參照。又提起第三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 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1 項所明定。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⑴黃好,⑵史吳雪路史佩華, ⑶詹桂英王燕屏,⑷林陳美雀,⑸潘淑敏李大經,⑹李 文慶、李震宇(下稱黃好等6 戶),應分別將其等所占用如 附表所示之房屋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並按月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經原審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 決後,黃好等6 戶就其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待本院將其等 之上訴駁回後,史吳雪路史佩華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 ,僅⑴黃好,⑵詹桂英王燕屏,⑶林陳美雀,⑷潘淑敏



李大經,⑸李文慶李震宇(下稱黃好等5 戶)復提起第三 審上訴。茲黃好等5 戶所占用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其房屋現 值分別為296,403 元、242,712 元、242,712 元、242,712 元、242,712 元,業據原審囑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 事務所鑑定明確,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僅1,267,15 1 元(296,403 +242,712 +242,712 +242,712 +242,71 2 =1,267,151 ),而未逾150 萬元,按之上開規定,自在 不得上訴之列,上訴人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者應為如附表所示之 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且上訴人返還房屋時,亦同時將其坐落 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 包括土地,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自應併計土地價額,本件應 得上訴第三審等語。惟查:何者為訴訟標的,應以原告起訴 主張者為準,被上訴人起訴時,既僅請求上訴人遷讓返還房 屋,而未一併請求返還坐落土地,判決之範圍亦僅以被上訴 人聲明請求之房屋為限,而不包括坐落土地,則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自不應併計土地價額,而應以房屋價額為準,上訴人 主張被上訴人所得受之利益包括土地,併計土地價額後,本 件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容有誤會。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附表:
┌────┬─────────┬──────┬─────┬────────────────┐
│占用人 │占用之房屋 │土地價值(申│房屋現值 │每月應返還之不當得利金額〔(土地│
│ │ │報地價×占用│ │價值+房屋現值)×8%÷12,元以下│
│ │ │面積) │ │四捨五入〕 │
├────┼─────────┼──────┼─────┼────────────────┤
黃好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54,200×17.6│296,403 │8,355元 │
│ │2段266巷2弄1號 │=953,920 │ │ │
├────┼─────────┼──────┼─────┼────────────────┤
史吳雪路│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54,200×17.6│242,712 │7,978元 │




史珮華 │2段266巷2弄2號2樓 │=953,920 │ │ │
├────┼─────────┼──────┼─────┼────────────────┤
詹桂英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54,200×17.6│242,712 │7,978元 │
王燕屏 │2段266巷2弄6號 │=953,920 │ │ │
├────┼─────────┼──────┼─────┼────────────────┤
林陳美雀│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54,200×17.6│242,712 │7,978元 │
│ │2段266巷2弄6號2樓 │=953,920 │ │ │
├────┼─────────┼──────┼─────┼────────────────┤
潘淑敏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54,200×17.6│242,712 │7,978元 │
李大經 │2段266巷2弄6 號3樓│=953,920 │ │ │
├────┼─────────┼──────┼─────┼────────────────┤
李文慶 │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54,200×17.6│242,712 │7,978元 │
李震宇 │2段266巷2弄6號4樓 │=953,9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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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