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陳如堯
訴訟代理人 陳呂淑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育麒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0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零伍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零柒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 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㈠被上訴人於民國10 0年7月19日向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就新北市○○區○○段 000地號、573地號土地,以遺贈為原因所為申辦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應予塗銷。㈡前開土地,應由上訴人及被繼承人陳張 滿之繼承人共同繼承。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及被繼承人 陳張滿之繼承人等新臺幣(下同)64萬8,862元。經原審法 院判決敗訴後,上訴人不服,全部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194萬7,6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305元、第二審裁判費3萬457元,分別扣除上訴人 已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4,100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1,150元 外,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05元、第二審裁判費9 ,307元,合計1萬5,51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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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一、二部分: │地號│面積(㎡)│被上訴人│公告現值│不動產價額│
│不動產坐落標示 │ │ │遺贈登記│(㎡/元) │(元以下四 │
│ │ │ │權利範圍│ │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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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蘆洲區保新段│572 │7788.31 │2/315 │23,000 │1,137,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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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3 │891.97 │ │28,500 │161,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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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1,298,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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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三部分:648,8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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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947,6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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