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易字,102年度,19號
TPHV,102,家上易,19,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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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閻文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招蘭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268元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閻長興之配偶
、女兒,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規定, 就遺產之應繼
分應平均分配, 故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遺產1,928,536元
之1/2,即964,2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扣除已繳12,060元,
尚餘3,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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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