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2年度,26號
TPHV,102,再易,26,201304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曾逸君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卓國雄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2 年2 月26日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630 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伍仟元
,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
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