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25號
再審原告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再審被告 鐘屘妹
張玲華
張又瓔
張芩瑜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鐘屘妹(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305萬9,202元,應徵裁判費4萬6,941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又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10日內,一併針對再審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提出之民事再審
答辯狀提出書狀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