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58號上 訴 人 王周香 王秀春 王崇慶 王秀珠 王盈樺 王幸玫 王堅聰 王建祥 傅新發 王德雄 溫總田 林端儀 林偉民 盧溫菊枝 林 愛 李王阿滿 盧王含笑 王周愛 闕王寶色 陳王罔市 黃王油柑 蔡王雪枝 王萬來 王萬子 王隆富(原名王兩富) 王陳英 王大維 王大軍 王至驊(原名王靜姿) 王靜謐 王鄭紅色 王志元 王志達 王文玲 王文珠 駱景城 駱志城 駱文琇 駱文玲 駱文櫻上列40人共 謝佩玲律師同訴訟代理 何娜瑩律師人被 上訴人 章榮昌 黃隆泰 黃章王 黃隆照 黃隆璋 黃隆偉 劉黃惠渝 黃梨枝 黃則枝 王彥樺上列10人共同訴訟代理 林明正律師人複 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被 上訴人 黃勝正 黃正忠 黃正昇 黃瀞儀上列 4人共同訴訟代理 陳伯英律師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 月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 年4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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