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盧金柱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
被上訴人 蘇慧玲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複代理人 錢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4日下午3 時分在本院第
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本人應親自到庭,上訴人並應陳報系
爭二百八十九萬元原貸款目的為何?為何時隔多年始發覺該筆貸
款不在帳戶內?並就所陳聲明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