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178號
TPHV,101,重上,178,2013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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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盧金柱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
被上訴人  蘇慧玲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複代理人  錢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4日下午3 時分在本院第
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本人應親自到庭,上訴人並應陳報系
爭二百八十九萬元原貸款目的為何?為何時隔多年始發覺該筆貸
款不在帳戶內?並就所陳聲明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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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