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黃信銘
即帶被上訴人 弄9號4樓
黃鴻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 定 代 理 人 朱立倫
訴 訟 代 理 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被 上 訴 人 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上訴人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忠雄
被 上 訴 人 稻江土木技師事務所
法 定 代 理 人 雷源嘉
上列二被上訴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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