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龍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銘鴻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薛秉鈞律師
被上訴人 國立羅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游文聰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工程履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2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提出系爭工程施工圖說到院,並請被上
訴人就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之實作數量,核對系爭工程施工圖說
後,於102年4月30日具狀逐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送達上訴人,
,暨提出被上訴人於101年2月1日羅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
明二、(二)1、所稱「第一次工程會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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