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季佩芃律師
被 上訴人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美
訴訟代理人 蔡耀慶
陳逸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2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八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李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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