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21號上 訴 人 黃李金英 黃肇祺 黃國政 黃國琴 黃國双 黃郁湘 黃秋蓮 黃素霞 黃雯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被 上訴 人 鄭瑞炎訴訟代理人 鄭紹宗被 上訴 人 鄭瑞銓 鄭瑞堂 鄭瑞楓 鄭紹鐮 鄭祖善 鄭紹鐵 鄭紹邦 鄭惠芳(即鄭紹楷之承受訴訟人) 鄭祖翔(即鄭紹楷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劉彥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準備程序期日為民國102年5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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